本鲁职务为国有土地申请,每年总会有民众自我解读法规,以为因为OOO,所以不用缴。
在保证金还没修正提高之前,一年移送2、30个很正常。
因为申请人大多为长者,走了之后家人没有申请放弃,于是年度照常开征使用费,
但催缴后不缴的情形也很多,当初申请文件所留个资也不一定找得到人。
有一个案例是,移送前申请人已经走了,所以执行分署退件后,再函询税捐机关义务人
遗产,税捐机关又以不符比例原则退件,于是想说案子就摆着等请求权过期。
在年度检讨的时候,就这样报上级机关,说案子在函询遗产的时候就卡住了,若干月后,
上级某位承办员就打过来,要我移送申请人所有的继承人。
虽然行政执行法有对遗产强制执行的规定,但我问那移送金额呢?该名承办仅回答,
这他不管,移送后如果溢缴退费如何退呢?他也不管。反正就是要我们先针对所有继承人
发函催缴及送达证明。系统没办法针对未建档民众开立移送处分,就要我们自行套印格式
。
这种处理方式本鲁找不到相关规定,而且感到疑惑,不到2,000块的使用费,需要动用到这
么多资源来处理吗?虽然规定说超过300块就要移送了,但如果义务人死亡后的流程,连
之前颁定的申请规范手册也都没有写,另外义务人未缴所产生之惩罚性怠金与滞纳金,
是否能转嫁至继承人,移送金额如何订立?想请问版上高人们相关意见,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