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也还不会讨论实体问题,并且一样是纸上谈兵
要讨论台湾的国际法地位问题,首先要确认的是,你讨论的目的是什么
先确认目的,才能确认战略,才能选择可用的战术
即便台湾真的能像前文提到的一样,在程序上近用ICJ的咨询意见流程
这个至多也只是战术层面的外交战的一部分
因为讨论的是抽象法律问题,即便真的取得大会通过决议
即便ICJ受理并作出判决,也不太可能做出超过提案问题内容的意见
另一方面,由于还要考量到这条战术的成功机率
在设定问题上也不能太过进取,如果太直接并且涉及事实和法律结果的提案
结果ICJ给出了不利于台湾的意见,这种战术上的失败很可能带来战略上的失利
回到前面讲的,近用ICJ的目的是什么?
是想要争取国际地位、是想要跟中国的声索对抗吗?
假设,届时社会大众的立场与目标是如下
1. 不希望被中国并吞
2. 希望台岛上存在独立的主权国家
则,台湾人民、政团和政府,就可以在这个大方向上
彻底检讨过去70年的政策和主张,是否符合战略目标,是否需要通盘的调整
也才可能去讨论要不要把ICJ这条路当作战术的一环
讲的直白一点,维持现状的路线、正名制宪的路线、自决建国的路线
这个都只是战术层面的讨论,只有在目标已经清楚的前提
我们去讨论各个路线方案的优劣,也才有实质的意义
法律是这样,争端发生了、送到法庭上,则我们必须先去确认争执的点是什么
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得先确认事实,光是这步就已经不容易
因为版本很多、材料很多,诉讼当事各方光是在事实确认的阶段就得全力以赴
一般而言,当法院研究事实的样貌后就会形成一定的心证
在这个阶段如果不能说服法院认定有利已方的事实,后面的法律问题要翻盘并不容易
就台湾的地位而言
即便台湾存在不少人认为台湾/中华民国已经是国家了,我相信板上也是
不过现状就是,没有这么爽,台湾也好中华民国也好,都不是国家
而且由于台湾人跟台湾当局向来在自我主张上相当失败
国际社会、政府间机构,相当多的行为者都接受中国对于台湾这块领土的声索
白话:
根本不存在中国以外的国家声索台湾这块领土,既然只有中国说是它的
其他没有利益冲突的国家,根本不在意,也不认为有必要否定中国的声索
而上面说的那么多路线,国际法界之间对于台湾地位的诸多观点
在法律面前,也都只是不同的版本而已
我们可能会发现其中几种路线比较有依据,说理比较强
问题是其中再怎么有利台湾、说理再强的版本
仍旧因为台湾未曾拿来当作战术上的武器,终究只是锁在弹药库里面供著
我们没有拿来用,则台湾就不会在外部的地位论争上受益
而只要台湾人对于目标和立场的认定,仍跟前面提到的两点有距离
自决建国的路线再强悍,没有拿来用也就只是空谈而已
国际间的观点,除了一群认为台湾地位跟他们有战略价值共同的国家之外
由于中华民国过去的实践,就是中国政府、就是追求代表中国
台湾在扭转这种大方向的战略设定之前,国际社会没有道理改变过去的认定
“你台湾人即便民主化之后,还是说自己属于中华民国
既然中华民国以前就是中国,那你台湾看来并不否认自己属于中国
既然如此,我认为你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应该也不算过分”
这个不用争执,因为国际上、国际法学者对于中华民国的普遍认定就是如此
实体以上国家未满,难听一点就是中国的事实上地方政府
现在来问问看你设定的目标跟立场是什么
1. 不想被中国并吞
2. 希望台岛上存在独立的主权国家
如果是这样,我来提供一些基础事实,看看你觉得什么路线比较理想
如果不是符合上面这两点,也就不用往下看了,不用勉强
反正你心里有自己喜欢的国际法版本,多说无益
a. 1945年至今,不存在片面独立的成功案例
b. 1815年至今,片面独立成功的案例小于10%
c. 1945至今,不具备自决权,但经母国同意或者母国解体的成功独立案例,只有22个
d. 1945年至今,扣掉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c的这群国家,还有一些特殊案例
其余近百个新兴国家,多数都是透过自决权,由联合国直接协助建立的
钱不够、没政府、领土未控制、人少土地小,四要素怎样通通不是问题
e. 中华民国以前就是中国的法律上政府
d. 中华民国并未有效的改变e的主张和实践
f. 中华民国主张台湾属于它,或两者恒等
从上述的法律事实,我们来讨论看看
在台岛留着中华民国,或者主张中华民国领有/等于台湾
在这个基础上如果想要追求国家地位,你觉得我们会落入a、b、c (无自决权的独立)
还是落入d的类型? (有自决权的独立)
如果你还算清楚,应该就会理解,为什么许多国家都说“尊重中国的领土完整”
因为同意中华民国领有/等于台湾的路线,若要争取国家地位
不论你主张维持现状,还是正名制宪,这条路等于是不具备自决权的分离独立
等于是跟全世界说我过去就是中国的,现在不想了
而这条路除非中国跟前苏联或者前南斯拉夫一样解体,它恐怕不会点头同意
也就没有成功的机会
再讲一次:如果目标如前两点,维持现状跟正名制宪的战术可能都是零分
这些路线之争,说穿了,还是立场与目标设定的问题
这边不是说主张自决建国这条路就一定会成功,而是如果立场与目标设定如上
走其他的路就等于拿石头砸自己的脚,成功的机会是相当微小的
当立场跟目标都确认了,去讨论要如何在外交上争取支持
要如何去策动美日和其他战略相同国家的支持
要不要去联合国大会提案请ICJ来做法律解释
还有什么关键的法律步骤要做,那都是其他的问题了
共识跟目标清楚一致,方案的讨论才有意义,我们还离那一步远得很
这篇还是没讨论到实体问题,不过反正看的人也不多
真的有想具体讨论相关法律问题的朋友,还是很欢迎推文来分享观点
※ 引述《china016023 (人不疯狂枉少年)》之铭言:
: 如标题所示
: 拜读了黄圣峰大大所说的台湾主权未定论的相关论述
: 小鲁我有个疑问想问,
: 如果现在ROC跟PRC跟台湾主权未定论者
: ROC跟PRC主张拥有台湾主权与治权依据两宣言(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
: 与一文书(降伏文书)跟中日和约(台北和约)‘旧金山和约的子法’
: 声称拥有台澎主权治权
: 依照圣峰大大所说的台湾主权未定论依照一般命令第一号(ROC只代表盟军接收台湾)
: 与旧金山和约所说的(日本放弃台湾澎湖主权治权但未说主权治权移交给谁)
: 再来ROC跟PRC在自己国内最高宪法也声称说自己拥有台澎主权
: 那问题来了,我想问一下如果这个有领土(主权治权)相关争议的事件
: 能不能由国际法庭仲裁呢?
: 仲裁后的效力又是如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