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 黄国昌 财政革除不合理之使用牌照税罚锾

楼主: hiokchi (连筱葳)   2018-03-06 13:30:18
【黄国昌:欣见财政部回应质疑、革除不合理之使用牌照税罚锾】
黄国昌新增了 2 张相片。
1 小时 ·
欣见财政部回应质疑、革除不合理之使用牌照税罚锾
您知道吗?每年四月缴纳的使用牌照税,系预先征收当年度全年之税款。因此,只要在当
年度缴纳,事实上就没有逾越课税所属期间,不应课处罚锾。然而,现行之《使用牌照税
法》,却授权财政部得以裁罚,明显违反税法原理与比例原则,对纳税人实属过苛,简直
是当成课征财源的便宜举措。
有鉴于此,去年(2017)10月30日,我在财政委员会针对此事提出质询,要求财政部检讨
改进,后续也针对《使用牌照税法》第25条及第28条的滞纳金过苛、罚锾违反比例原则及
税法原理等问题,提出修法草案。
今年2月26日,财政部发布新的解释函令(107年2月26日台财税字第10600115360号令),
部分回应我所质询的问题。未来纳税人于缴纳期间未缴纳“牌照税”,但未超过课征期间
当年度前,财政部将不再裁处罚锾,必须回归滞纳金办理;并明定未来累计裁罚倍数上限
为0.9倍(每次查获处以本税之0.3倍),让过去罚锾总金额超过“牌照税”应纳税额之畸
形现象获得改正。
例如,甲有1800cc汽车一部,应纳牌照税款为11,230元,甲未于今年4月预纳本年度牌照
税,而甲在2018年12月31日前驾车行驶道路被查获时,新旧制差异如下:
(一)过去旧制:
甲会被裁罚“罚锾”是“未缴税款”乘于“裁罚基准倍数”
若甲遭第一次查获,即是11,230元*0.3倍=3,369元
若甲遭第二次查获,则是11,230元*0.6倍=6,738元
若甲遭第三次查获,则是11,230元*0.9倍=10,107元
(二)改善后新制:
甲于2018年12月31日前未纳税,因该年度“课征期间”尚未届满,非属逾期未完税,没有
罚锾问题。回归超过“缴纳期间”之加征滞纳金规定。其上限是15%,因此甲最多被加征
滞纳金1,685元(11,230元*15%)。
从上述试算,可知财政部承认原制度存在之问题,而对裁罚计算范围有所改善。然而,以
行政函释方式固然迅速,惟基于法治原则,仍以修法解决为宜,并一并检讨滞纳金过苛等
问题。
参考资料:
2017.10.30立法院财政委员会质询实录
https://www.facebook.com/kcfor2016/videos/816143411901235/
财政部新闻稿
https://www.mof.gov.tw/Detail/Index?nodeid=137&pid=78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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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得看到财政部愿意从善如流,以行政函释的方式还财于民,不过我赞成黄国昌委员的看
法,基于法治原则,仍以修法解决为宜,并一并检讨滞纳金过苛等问题。
作者: lbowlbow (沉睡的小猫)   2018-03-06 15:37:00
不过真的该提高罚则的修法根本过不了关啊…唉唉
楼主: hiokchi (连筱葳)   2018-03-06 17:22:00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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