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沈政男/婚姻平权被带往错误的道路?

楼主: microXD (XD)   2016-12-02 14:12:32
→ joel1129: 你拿出任何一号释字 里面大法官说 婚姻只能是一夫一妻 12/02 00:33
→ joel1129: 我头给你 只有反智的基督徒才会超译这些解释
释字第552号理由书,婚姻自由虽为宪法上所保障之自由权,惟应受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
限制。
释字第554号理由书
按婚姻系一夫一妻为营永久共同生活,并使双方人格得以实现与发展之生活共同体。
转载他人文章
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判字第 521 号 判决
(二)、次按“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男未满17岁,
女未满15岁者,不得订定婚约。”及“男未满18岁,女未
满16 岁者,不得结婚。”分别为民法第972条、第973条
及第980 条所明定。又婚约为男女当事人约定将来应互相
结婚之契约,非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不生效力,此观民
法第972条之规定自明(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30号判例意
旨参照)。可知,我国现行民法亲属篇婚姻章所规定之结
婚应以一男一女为限。再者,司法院释字第365号解释理
由书略以:“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
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应维护妇女之人格尊
严,保障妇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别歧视,促进两性地位
之实质平等,宪法第7条及宪法增修条文第9条第5项,分
别定有明文。由一男一女成立之婚姻关系,以及因婚姻而
产生父母子女共同生活之家庭,亦有上述宪法规定之适用
。”是婚姻系由一男一女成立之适法结合关系。婚姻以及
由婚姻所建构之家庭伦理关系,是构成社会人伦秩序之基
础,也是民族发展之础石。而亲属法为规律人之身分关系
之法。大多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有关。身分关系在法律
上发生何种权利义务,均依法律规定而定,因而具有强制
法之性质。我国民法亲属编之诸多规定,即系建构在此等
以两性结合关系为基础之概念上。例如,民法第995条“
当事人一方于结婚时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
请求撤销之。”及民法亲属编第3章父母子女第106 1条至
第1069条关于婚生子女之意义、推定、否认;非婚生子女
之认领、否认及认领之请求、溯及效力相关规定是。故我
国民法对结婚之当事人必须为一男一女,虽无直接明文规
定,惟由上揭条文及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意旨观之,并参照
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释,均认为婚姻系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
的之一男一女适法结合关系,尚不包括同性结合。而关于
宪法规定之价值,立法机关有具体化之优先权,且依其具
体化之结果,所制定之法律,原则上亦推定为合宪。
(三)、再按“事实上家庭从国法下的自治体到开始强调国家的干
预保护,再到以个体为目的的主观权利化,正是许多国家
的宪法呈现的共同轨迹,把家庭权放进人权清单的已经不
少,比如瑞士宪法第14条规定‘人民有婚姻权与家庭权’
,德国基本法第6条第1项虽然写的是:‘婚姻与家庭应受
国家秩序的特别保护’,但自始即被解释为人民有主观的
家庭权。2次大战后的国际公约如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ICCPR)第17条第1项、第23条第1项、第24条第1项,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第10条都规定了家
庭对国家的消极防卫权与国家对家庭的积极保护义务,欧
洲人权公约(ECHR)则在第8条第1项的家庭生活应受尊重
以外,另在第12条明文规定:‘适婚年龄之男女均有依据
其内国法结婚与组织家庭之权利。’可供参考。到了这个
世纪,面对家庭制度的再次丕变─指的是在核心、主干、
扩展这3种20世纪的‘传统’家庭类型外,单亲、无子女
、重组、隔代、事实婚、同性伴侣等新型家庭的比例都快
速增加─,又开启了新一层的意义,而逐渐从涵盖式并列
走向脱钩式并列。”司法院释字第712 号解释苏永钦大法
官协同意见书参照。这样的发展,虽然促使法务部开始研
议同志伴侣法制化之可能,惟我国民法制定时,在体系解
释上,结婚之当事人必须为一男一女。婚姻以两性结合,
生育子女为目的,乃为一般人所接受之情形。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12-02 14:14:00
最高行政法院不是大法官,护家盟一路走来最为人诟病的就是不断曲解事实,可以不要再犯这么低等的错误吗?啊不对,最为人诟病的是用花言巧语包装歧视。
楼主: microXD (XD)   2016-12-02 14:26:00
司法院释字第365号解释理由书由一男一女成立之婚姻关系,以及因婚姻而产生父母子女共同生活之家庭,亦有上述宪法规定之适用。”
作者: nadekowang (库特わふ)   2016-12-02 14:31:00
那你知道释字365号解释文在解释什么吗在讲父权优先行使亲权违宪民国83年做出 然后释字是会改变的
楼主: microXD (XD)   2016-12-02 14:33:00
参照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释,均认为婚姻系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之一男一女适法结合关系,尚不包括同性结合。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12-02 14:35:00
“尚不包括”≠“不可以是”吧-_____________-"民法现行确实是一夫一妻没错...所以才要修法啊!!!O_o
楼主: microXD (XD)   2016-12-02 14:37:00
不满可以申请释宪,违宪是事实,新提名的大法官立场也不是都一样,释宪要11名大法官同意才能解释宪法
作者: nadekowang (库特わふ)   2016-12-02 14:39:00
同性婚姻违宪...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12-02 14:39:00
一夫一妻合宪≠同性婚姻违宪 好吗?就算同性婚姻过了之后,不满的人想要申请释宪,也要先有“宪法上所保障之权利,有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就来看看有谁的权利会因为同婚而遭受不法侵害。(茶)所以说现在要修法啊!修法之后(法律)制度限制就没了!解释文从来没有说“宪法保障一夫一妻不可动摇”.要反对修法可以,提出理由的时候可以拿出脑子吗?SO??释554说永久指的是那两个人,又不是制度。法律也允许离婚,甚至民法很大一部分就是在处理如何离婚,婚姻法实务上几乎就是离婚法。如果你的脑子允许你把554的解释文看成一夫一妻不可动摇,那劝你先去申请“离婚违宪”。如果你还能理解大法官没有宣告离婚违宪的话,那同样地大法官从来没有说同性婚姻违反宪法。不懂违宪的定义可以不要一直挂在嘴上吗?很蠢。
作者: Ucc1998 (蘑菇制片)   2016-12-02 15:14:00
不要再跳针啦 这里没有人会被你骗的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12-02 15:15:00
还有,如果一夫一妻的道德神圣性有那么高的话,请您先清查一下跟你同阵线的人有没有再婚或是生涯中拥有超过一位性伴侣的人。“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以先拿石头打他。”
作者: tinmar (tinmar)   2016-12-02 15:36:00
好笑 民法修正通过 你去释宪 看会不会判违宪呀你都说需11名法官了我就看你去释宪 如何让11名法官同意你的看法别这样自婊好不好 拿石头K人 其实也会K到自己
楼主: microXD (XD)   2016-12-02 15:51:00
头不要给我好恐怖QQ 生命诚可贵
作者: nadekowang (库特わふ)   2016-12-02 18:52:00
人家要反驳的话也很简单 你拿的全是理由书而不是释字本文还有解释理由书等同宪法效力是什么鬼教授看到你这样的法释义学
作者: kevinet7410 (自由王)   2016-12-03 23:37:00
大法官只說一夫一妻合憲 沒說婚姻不可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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