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三点都还有点问题,但是第四点大致上没问题,这个涉及到一个很基本的法律观念。
权利主体与权利客体
所谓权利主体,指的是能够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一方,举个例的话,就像民法的权利主体
是法人与自然人(这边不讨论奴隶制的情况)。
而权利客体指的是只能被主体支配影响的一方,举个例的话,就像车、房子等等。
而所谓主权主体,指的是在国际法上能够具有完整权利义务能力的一方,以现在来说基本
上就只有国家。
领土则是主权的客体,也就是说领土只能被国家支配。
有这个基本概念时,才有办法理解第四点,在讨论领土归属未定时,看的当然是有那些主
权主体在争夺这个客体。
再把台湾套入来看,台湾是领土,非国家,因此台湾只是被分配的客体,然后现在有哪几
个主权主体(国家)在争夺台湾(领土)这个客体?很遗憾只有一个,就是中国,那么台
湾归属已定,即归属中国。
一定会有人有疑问,那台湾人勒?很遗憾,人不能成为主权的主体,台湾人不能主张台湾
人拥有台湾的领土主权,现阶段不能。
除非,台湾人建立一个国家,这时候台湾国(暂定这个名称),才能够成为主权主体,并
主张台湾的领土主权归属于台湾国,但是这个时候,对台湾国来说,台湾的领土主权归属
仍是已定,是属于台湾国所有(不然就自打脸啦)。
至于如何建立一个国家,那个是另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