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同婚公听会支持同性伴侣法论述

楼主: uka123ily (NUNCA MAS)   2016-11-26 20:45:13
简单来说目前联合国或欧洲人权法院的见解:
1. 同性伴侣应平等地享有“关系”及“家庭”权
2. 依各国可选择不同制度,包含婚姻、伴侣或其他等。
也就是说,
国际人权的角度是承认同性伴侣的关系及家庭权利,并没有排除婚姻权。
而欧洲人权法院并非因为“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所以才不直接承认同性婚姻。
是因为考量各欧盟成员国于欧盟内的忠诚,避免欧盟内部的纷争。
是说一男一女婚姻要怎么构成“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这个政治哲学完全不通。
※ 引述《microXD (XD)》之铭言:
: 其他部分再讨论也是平行线,只讨论同婚是不是基本人权
: 就国际公约来看同性婚姻不是基本人权
: 在这些国际人权公约中,婚姻仅是男女之间的结合。有人曾经对此提出诉讼,挑战国家不
: 容同性婚姻的法律有否违反人权公约中婚姻的权利,在Joslin v. New Zealand这案例中
: ,[1]一对新西兰的女同性恋者,不服当地法院拒绝她们同性婚姻的申请,并指明“《婚
: 姻法》将婚姻限于男女之间,这并不构成歧视”(2.4,判词段落,下同),[2]这对女同
: 性恋者因而上诉到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会在2002年7月17日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 国际公约》(ICCPR)作出解释,指出公约所指的婚姻权利仅限于一男一女的自愿结合:
: “《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是《公约》中使用“男女”一词, 而不是“每一个人”、
: “人人”和“所有人”等词来界定一项权利的唯一实质性条款。使用“男女”一词, 而
: 不用《公约》第三部分其他地方所用的通称,一直被一致理解为表明, 缔约国根据《公
: 约》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履行的条约义务是,承认婚姻只是愿意相互结婚的一男一女之间的
: 联姻。(8.2)”
: 此外,也有人向欧洲人权法庭提出相关诉讼,挑战《欧洲人权公约》对“婚姻权利”的解
: 释,例如2010年崔克与托夫诉奥地利案(Schalk and Kopf vs. Austria, no. 30141/04)
: ,[3]但最后通通败诉,法庭解释同性婚姻并非《欧洲人权公约》所包括的基本人权。
: 2014年,在H鄝鄟鄜nen v. Finland一案中,[4]欧洲人权法庭再次肯定欧盟成员国可自行
: 决定是否制度化同性婚姻。
: 这些事例表明同性婚姻在国际社会之间,并没有被视为基本人权的项目。
: 高等法院判决文认为宪法人民权利章中,并未明文列举“婚姻权”,民法有关男女双方当
: 事人才能结婚规定,是立法者就婚姻和家庭制度的维护所为价值判断,并没有违宪疑义之
: 处,也没有牴触“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
: 《世界人权宣言》16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3条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
: 利国际公约》第10条所保障的婚姻、庭庭权利,都指涉“成年男女在自由意志下的结合”
: 而非男男或女女。
: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人权理事会的前身)在2002年对新西兰同性婚姻权申诉案的解释指出
: ,人权公约所提婚姻权利是“单纯一男一女的自愿结合”(Joslin v. New Zealand, Com
: munication No 902/1999)。换言之,以人权捍卫同性婚姻权利,只是扭曲婚姻权的原意
: 。
: 2004年的《多哈宣言》(联合国档案A/59/592),经联合国大会决议通过,并获得包括美
: 国、南美洲、亚洲、非洲及中东等149个联合国会员国签署。《多哈宣言》第4条及第13条
: 确认家庭是由丈夫与妻子(husband and wife)组成,并重申婚姻是男女两性的自愿结合
: ,此与人权委员会2002年对婚姻权的解释若合符。
: 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二十九条说:
: 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人人在
: 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
: 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
: 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 很明显,考虑人权时不代表要全面抹杀“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重要性,而这些
: 正是多数人会考虑的因素,如何能说多数人的意见全不相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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