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关于政务人员的退职金

楼主: Tomwalker (黃小羊)   2016-08-30 09:24:14
这几天应该不少人分享了脸书上的这篇文:
http://goo.gl/r8BEBY
里面的一些抱怨就不转了,我好奇的是底下的部分
我若二十年前用退抚基金去缴保险公司,会像现在这样吗?
至少我归天后,我的子女还有一笔遗产吧!
现在政府说要缴多领少延后退?
谁还要拼命读书考军公教,还不能罢工!不能兼差赚外快,不能加入传销,
直销,不能跟会,出国要报备......,我是三等公民吗???
我们基层军公教早就没有18%了!(84-86年公教军陆续没有,改采新制缴交退
抚基金)
只有小英那些当过两年政务官(不用考试哦!)及立委当八年的还在领18%(请
上政府法令网查93/1/1扁政府颁订的政务人员退职抚卹条例)
是谁吃跨台湾?数字会说话!
我诚实公布我的退休前薪支单(105/7月)!若有教育人员觉得我太傻,那就笑
我吧!
查过了政务人员退职抚䘏条例,92年12月30日立院通过,93年1月1日施行。
(http://goo.gl/FIaAr0)
立院法律系统查询里,条例本身没有“两年政务官”条款。两年条款是在施行细则
的第6条中:
(http://goo.gl/SvckA2)
依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退职之政务人员,于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前服务年资,适用政务人员退职酬劳金给与条例及其相关规定者
,依下列各款规定办理:
一、政务人员服务年资二年以上者,于退职时,应填具政务人员退职酬劳
金给与事实表,并检具本人最近二吋正面半身相片一张、本条例施行
前之任职证件及有关证明文件,经由服务机关切实审核,汇转铨叙部
审查后,送会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并俟考试院核定后支给退职酬劳
金。
二、政务人员服务年资未满二年,且具有军、公、教人员年资,符合原适
用之退休(伍)规定法令办理退休(伍)者,于退职时,由其服务机
关函请其转任前各该军、公、教人员之原服务机关(构),转请其退
休(职、伍)案件之核定机关(构),以其转任前最后职务之等级(
阶)及退职时之军、公、教人员待遇标准,办理退休(职、伍)。
三、政务人员服务年资未满二年,且未具有军、公、教人员年资,或未符
合原适用之退休(伍)规定法令办理退休(伍)者,于退职时,得依
政务人员退职酬劳金给与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申请发还其本人原
缴付之退职抚卹基金(以下简称退抚基金)费用本息。其利息计算至
退职前一日止。
前项第一款人员,服务年资逾三十五年者,其缴纳退抚基金费用未予并计
退职之年资,依政务人员退职酬劳金给与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及第十五
条规定,依其本人缴付基金费用之本息,按年资比例计算,由公务人员退
休抚卹基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关)一次发还,其利息计算至
退职前一日止。
前二项人员请领各该给与之权利,自退职之次月起,经过五年不行使而消
灭。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时效中断;时效中断者,自
中断之事由终止时,重行起算。
但是在母法(退职抚䘏条例)中,第三条有如下条文:
第三条 (离职储金之给与)
  政务人员退职时,给与离职储金;在职死亡者,离职储金由其
遗族请领。
  前项人员非由军、公、教人员、其他公职人员或公营事业人员转任者,
除符合因公伤病退职或死亡抚卹外,不适用之。
在施行细则里,对第三条第二项的公职人员等做了定义(施行细则第二条):
本条例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由军、公、教人员、其他公职人员或公营事业人
员转任者,指下列人员:
一、本条例施行后,由现职军、公、教人员、其他公职人员或公营事业人
员转任政务人员,且于任政务人员后,年资未中断者。
二、本条例施行前已任政务人员,于本条例施行后仍接续在职,且于任政
务人员前曾任军、公、教人员、其他公职人员或公营事业人员者。
前项所称军、公、教人员、其他公职人员或公营事业人员之定义如下:
一、军职人员:指常备军官、士官及士兵。
二、公务人员:指依公务人员任用法律任用并经铨叙合格之有给专任人员

三、教育人员:指适 (准) 用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资格聘任之编制内有
给专任人员。
四、其他公职人员:指直辖市长、县 (市) 长、乡 (镇、市) 长。
五、公营事业人员:指公营事业机构具有公务员身分之编制内职员。
所以,并不是“当两年政务官就能领退职金”,而是之前就有军公教或公职、公营
事业人员身分才能领。
蔡英文之前领退职金,应该是包括了她当教授15年的年资才有吧?
不过在政务人员退职抚䘏条例和施行细则里,都没有看到18%优利存款的来源。
有版友知道政务人员的18%从哪来的?蔡英文当年又是用什么资格领18%?只有计入
教授年资或者有合计后来当政务官的年资?
脸书原文作者是校长,但连查法令条文都不会,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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