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IPP需缴用户公积金?农历七月骗鬼啊!

楼主: Tomwalker (黃小羊)   2016-08-04 09:36:52
※ 引述《jetalpha (月迷风影)》之铭言:
: 能源局的问题似乎不是普通的大。
曲解法令的某些人,问题更大
: 我就讲嘛,官员被压着说自己也不信的鬼话。
: 5月4日,媒体报导民营电厂运转二十年来,能源局从未依法要求提列用户公积金。同日,
: 能源局解释,目前民营电厂只售电给台电,故不适用民营公用事业监督条例。
: 7月26日,电业法修正草案,第二条将再生能源发电业、发电业、一般售电业改定义为非
: 公用事业,第九十七条排除适用民营公用事业监督条例有关电力及其他电气事业之规定。
: 虽然电业法修正草案新增第六十四条纯益规范,但民营公用事业监督条例的用户公积金,
: 是以备减少收费之用,电业法修正草案是再给业者投资再生能源之用,而再生能源发电业
: 几乎没有义务,也不受纯益规范限制。
: 8月2日,能源局表示,IPP电厂基本上都在合约年限内,届时若无与台电解约,在电业法
: 修法后仍需缴纳用户公积金。
: 林全、李世光,你们当没有人会阅读新闻和法条吗?今天正好是农历七月初一,骗鬼啊?
: ─
: 民营公用事业监督条例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008
: 第 12 条
: 民营公用事业,其全年纯益,超过实收资本总额百分之二十五时,其超过额之半数,应用
: 以扩充或改良设备。其余半数,应作为用户公积金,以备减少收费之用。
这边是说纯益太多时,超出纯益的一半用来扩充改良设备,一半当公积金准备降价。
: ─
: 1050726电业法修正草案条文
: http://goo.gl/eolpvW
: §第二条 (名词定义)
: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 二、再生能源发电业:指设置再生能源发展条例第三条所定之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以销售
: 电能之非公用事业。
: 三、发电业:指设置主要发电设备,以销售电能之非公用事业。
: 六、一般售电业:指购买电能,以销售予用户之非公用事业。
: §第九十七条 (排除适用)
: 自本法中华民国○年○月○日修正之条文施行日起,民营公用事业监督条例有关电力及其
: 他电气事业之规定,不再适用。
这里是排除适用上面写的第12条规定指定多出纯益的使用方法。
为什么呢?因为有底下写的第64条规定:
: §第六十四条 (纯益规范)
: 发电业之全年纯益超过实收资本总额百分之二十五时,应以超过之半数加强机组运维与投
: 资降低污染排放之设备,其余半数为投资再生能源发展之用。
: 再生能源发电业不适用前项之规定。
看到了吗?这里面讲的纯益太多时(太多的条件和原本民营公用事业条例相同),应
用超过纯益的一半会来加强机组运维等等(也就是原本12条说的扩充改良设备)
剩下的一半投资再生能源发展(原12条规定要成为公积金准备降价)
然后再生能源发电业不适用前项规定。为什么?因为再生能源的超过纯益只要再投
资改善设备,就是投资再生能源发展。如果不排除再生能源发电业适用,那么在所谓
“半数投资”上面会产生疑义。
同样的法条,为什么我看起来就像是为了鼓励发展再生能源而修改纯益用途,
某些号称“很支持再生能源发展”的人看起来就成了图利财团?
难道是我的眼睛业障重?
作者: Hyuui (修)   2016-08-04 09:50:00
那就不是用户公积金,还硬要是说用户公积金,当人傻子啊?再生能源发电业已经有高额的趸购补贴了,也几乎没有义务。IPP若直供用户,就应该算是公用事业,原本应缴用户公积金的部分,却又可以拿去投资绿能。再配合金管会最新推动的一连串绿色金融,果然是人民出钱、财团爽赚的绿色炼金术啊。
作者: mason710 (我不是妳想像的那么勇敢)   2016-08-04 10: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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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9407120 (妖)   2016-08-04 12:49:00
那干嘛不一起赔本卖就好,当百姓白痴喔别在框了,很无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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