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elmotze (On my way)
2016-07-10 04:20:35※ 引述《Haemoglobin (血红蛋白)》之铭言:
: 林淑芬团队诚战神也,质询也总是能在混乱资讯中找出关键。
: 杉原湾日前之所以过关,很大一部份因素是素质低落的环评委员占了多数,
: 就算对环评极其挑剔的副署长詹顺贵在会中力挽狂澜,也无法改变决议。
: 开发与商业利益本身没有错,但如果开发永远只求 cost down,
: 那么势必牺牲其它相同重要的价值。环境如此,劳动权亦然。
杉原棕榈这个案子是2002年已经通过环评的开发案,
因为超过三年未开发, 依环评法16-1需送审环境差异评估报告.
环境差异评估用以审查当初通过的环评在事隔多年后是否仍然适用.
反对团体的主要诉求,
大致上是根据原民法(原民会主管)与海岸管理法(内政部主管).
用与环境影响无关的诉求去反对(*1), 被无视是很正常的,
因为这根本不在环评会(环保署)的职权范围之内.
而且, 环评也不负责开发案之核可, 主要是供权责机关参考.
上开诉求应找主管机关(交通部观光局)诉愿才对.
假如环评委员用一个与环境影响无关的理由不予通过, 这显然违反了程序正义.
我也很好奇, 所谓"很大一部份因素是素质低落的环评委员占了多数"云云,
是否只是因为环差结果不合阁下的意?
这是299次环评会委员名单, 其中打星的是297次环评会(决议退回补件)成员.
李应元 詹顺贵 林慈玲* 曾旭正 陈德新* 吕欣怡* 宋国士*
李公哲* 李育明* 李坚明* 李锡堤* 马小康* 高志明* 徐启铭*
张学文* 游繁结* 廖惠珠* 刘小兰* 刘希平* (19名当中有16名相同)
你的意思是决议退回补件也叫素质低落吗??
(*1)请参考:
第299次环评委员会资料(第一案)
http://www.epa.gov.tw/public/Data/66221448771.pdf
另, 行政院长林全(木栓?), 也就是观光局顶头上司已承诺.
"原民知情同意未完成前 杉原棕榈不开发"
http://e-info.org.tw/node/116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