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方案可以接受,但补七天太少了,在每月限制最多三周的状况下,两个月又一周就达到七天上限,至少3휱2=18,这样不会牺牲太多休息时间下,同时可达成资方弹性工时之需求;此外,补休之天数必须在当年度实施完毕,未实施之补休亦应以两倍日薪予以补偿,但须在原休息日加班已有两倍的情况下为之,以免新制待遇劣于原以周休二日之劳工在这样的配套之下,劳工无须担忧拒绝老板加班要求之后果,可以补休实现工时的减少,原周休二日之劳工亦可有优于原制度之补偿后来再想了一下,如果补休设上限,那么原周休二日的人可能因新制实施,休假反而变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