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 “台湾地位未定论”的错误/姚嘉文

楼主: pushking (推王)   2014-08-23 02:50:09
摘录自姚嘉文:《台湾建国论》,页60-65:
主张台湾另设国家者,对“台湾现有地位”有不同看法。因对
台湾地位有不同的看法,关于台湾与台北“中华民国政府”,
及与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关系,便受影响而有不同
的看法与主张。
公元一九六四年彭明敏等人发表的“台湾人自救运动宣言”,
主张“一个中国、一个台湾,早已是铁一般的事实”。然而海
内外仍有所谓“台湾地位未定论”存在。
所谓“台湾地位未定论”,指日本于一九五一年“旧金山对日
和平条约”仅放弃对台湾主权,因未指明将台湾让与某一国家
,所以地位未定。独派人士用此理论,主张日本未将台湾交予
中国(不管是“中华民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统派人
士则用此主张台湾主权并未独立,没有建国的资格。
“台湾地位未定”的这个理论,如果指台湾主权并未交给中国
,是对的,但如果也指台湾人民并未取得主权则是错误的。“
台湾地位未定论”的前提,是基于“台湾”必然将属于某一国
家的假设。所以统派人士主张台湾于一八九五年以前既归属大
清帝国,如今不归属大日本帝国,今后仍必须归属中国或某一
国家,不能即归属台湾本身。
主张台湾独立的人士,引用这个理论来反对“中国”拥有台湾
的主张,但有的却因而无法支持“台湾主权独立”,“台湾是
一个国家”,“台湾可以制宪建国”的主张。可见引用错误的
理论,对推动“台湾独立建国运动”,有时是会引起困扰的。
我在《旧金山和约─台湾的释放令》小册中,纪录我在美国旧
金山从事研究时的一段往事(我的历史小说《台湾七色记》中
的《青山路》也引入这段记事)。
当时一九七一年联合国正讨论“中国代表权”议案时,一位黑
人律师问我为什么有人说“台湾地位未定”?我当时解释说:
“因为当年的‘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中,关于台湾未来的主
权归属,并未如开罗宣言一样,规定归还‘中华民国’,仅仅
规定日本放弃台湾主权。因为这样,就有人说台湾不知属于哪
一个国家……”
黑人律师惊讶的问:
“因为这样,所以说台湾地位未定?”
“是的。”
“这真是荒谬极了!哪有这种理论!”那黑人律师哼声翻唇的
说:“如果这话正确,那么我某某某这个人的法律地位也是未
定的囉!”
“你在胡说什么?”另一个白人律师瞪着眼问。
“有什么不对吗?”那黑人律师笑着说,“我曾祖父一百年前
是黑奴,得到白人主人释放时,主人给我曾祖父的释放令(自
由令状)也只是说白人某某某放弃对其黑奴某某某的主权,他
没有写说我曾祖父以后应该为何人所有!如果我曾祖父因此身
份未明,地位未定,那么我……”
“胡扯,开玩笑──”白人律师转问我,“──我对这问题有
些感到兴趣。你是讲台湾的政府主张台湾的地位未定?”
“不!不!”我猛摇头否认说,“我们政府不那样讲。”
“如果主张台湾地位未定,”白人律师说,“那么就无法主张
台湾和北京明确的是不属于同一政治实体──犹如不同的公司
一样。在目前的这种国际情势之下,主张分别不同的公司体,
不同的政治实体,才能同时在联合国做会员。‘地位未定’?
当然不!台湾政府当然不可主张地位未定。我相信台湾政府有
权利可以出现在联合国,做一个完全的会员。像你我一样,是
个完全的人格,您们的地位完全确定!”
异国的律师都知道台湾主权独立,并非“地位未定”,有些台
湾人民竟然自己有那种想法,真是不可思议。
美国黑人因为主人的“自由令状”而释放,成为自由人,台湾
也因日本的签写和约,而得到法律上的释放。“旧金山对日和
平条约”可认为是台湾的“自由令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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