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olctw (k.olc.tw)
2014-08-05 17:30:07※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JuAEu27 ]
作者: olctw (k.olc.tw)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爆卦]段宜康FB 丙烯是列在"石油化工原料制造业"
时间: Tue Aug 5 17:28:21 2014
来源:
https://www.facebook.com/tuanyikang/posts/274904446048188
如果依经济部的逻辑:
一条中油的管子从码头经过高雄市,拉到工业区,管子里送的是原油;
这条管子就是中央政府管的。
中油的管子旁边,肩并肩有
一条荣化的管子从码头经过高雄市,拉到工业区,管子里送的是丙烯;
这条管子就是地方政府管的。
这是什么样的管理逻辑?
我是愈看愈糊涂。
让我更糊涂的是,经济部次长杜紫军?:
“丙烯是石油化学材料业”。
所以不属“石油管理法”的范畴;所以不属经济部主管。
但经济部杜次长若非口误;就是故意扭曲名词,达到躲避责任的目的!
根据行政院主计处“中华民国行业标准分类”和
经济部“公司行号营业项目代码表”,根本都没有“石油化学材料业”这一
行!
丙烯其实是列在“石油化工原料制造业”。
偏偏“石油管理法”第12条,就是规范“石化原料”:
《制造石化原料之工业,得检附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工厂登记证,并填具申
请书,载明下列事项,专案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输入石油制品为自用原料
:
一、输入石油制品种类、数量及预定使用期间。
二、生产流程。
三、生产石化原料种类、数量及比例。
四、副产石油制品种类、数量及比例。
五、前一次输入石油制品作为自用原料之使用状况,包括输入种类及数量、
实际使用量、生产石化原料种类及数量、副产石油制品种类与数量 及其输出
或销售实绩。
前项业者副产之石油制品,应输出或洽商石油炼制业购买。
前项输出,应依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登记。
第一项业者有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或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
或第七款情形,中央主管机关自处罚锾之翌日起六个月内,应不予第一项之
核准。
石油业或非石油业者,输入石油系列之溶剂油或润滑油,应于输入后十日内
检附申报书,载明经营主体及所在地、负责人姓名及住所、输入货品种类、
数量、用途,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查。但经工业主管机关认定之石化业厂商
输入者,不在此限。》
如果丙烯归类为“石化原料”,那么从进出囗、运送、贩售都得依“石油管
理法”权责在中央;经济部就得担起责任。
法律的可行性和过去的执行惯例可被讨论;但中央主管部会首长为了躲避责
任,而编造一个子虚乌有的名词来呼胧舆论,个问题可就严重了。
作者:
korsg (酒禁解除)
2014-08-05 17:29:00呵呵 不意外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14-08-05 17:29:00这很明显是法规漏洞, 但是中央政府看起来没有想补的意思
作者: basketkdash 2014-08-05 17:29:00
意外吗 这些官为了卸责什么鬼扯的话都说得出来
作者:
SuperUp (( ̄▽ ̄#)﹏﹏)
2014-08-05 17:30:00故意误导的啦~第一天认识KMT?
作者: opces 2014-08-05 17:30:00
唉
作者:
dderfken (托雷迪亞(é¬é¬šå¼µ))
2014-08-05 17:35:00我们在立法向来都会开后门不是什么......唉...
所以为什么蓝绿要夹杀亲民党等第三势力不就是如此要不是宋楚瑜撑住2012,2016后就只剩下蓝绿两党了
作者:
ookimoo (如风)
2014-08-05 19:29:00金门王真的在说笑,又在抢功了上次学运也是在抢台联的功,看完觉得太好笑了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4-08-05 21:16:00出了事官员态度:不清楚、推给别人、不是他责任
票投小党没问题啊~ 台联超赞的!宋省长的大陆行让我对PFP起了戒心 浪费了刘文雄的表现
作者:
dian9 (点点)
2014-08-06 02:12:00@@到底是要推到哪里去呢........要卸责真的不怕找不到说法
作者: icar 2014-08-06 12:22:00
所以荣化是石油化工原料制造业,该谁管就给谁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