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JuAEu27 ]
作者: olctw (k.olc.tw)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爆卦]段宜康FB 丙烯是列在"石油化工原料制造业"
时间: Tue Aug 5 17:28:21 2014
来源:
https://www.facebook.com/tuanyikang/posts/274904446048188
如果依经济部的逻辑:
一条中油的管子从码头经过高雄市,拉到工业区,管子里送的是原油;
这条管子就是中央政府管的。
中油的管子旁边,肩并肩有
一条荣化的管子从码头经过高雄市,拉到工业区,管子里送的是丙烯;
这条管子就是地方政府管的。
这是什么样的管理逻辑?
我是愈看愈糊涂。
让我更糊涂的是,经济部次长杜紫军?:
“丙烯是石油化学材料业”。
所以不属“石油管理法”的范畴;所以不属经济部主管。
但经济部杜次长若非口误;就是故意扭曲名词,达到躲避责任的目的!
根据行政院主计处“中华民国行业标准分类”和
经济部“公司行号营业项目代码表”,根本都没有“石油化学材料业”这一
行!
丙烯其实是列在“石油化工原料制造业”。
偏偏“石油管理法”第12条,就是规范“石化原料”:
《制造石化原料之工业,得检附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工厂登记证,并填具申
请书,载明下列事项,专案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输入石油制品为自用原料
:
一、输入石油制品种类、数量及预定使用期间。
二、生产流程。
三、生产石化原料种类、数量及比例。
四、副产石油制品种类、数量及比例。
五、前一次输入石油制品作为自用原料之使用状况,包括输入种类及数量、
实际使用量、生产石化原料种类及数量、副产石油制品种类与数量 及其输出
或销售实绩。
前项业者副产之石油制品,应输出或洽商石油炼制业购买。
前项输出,应依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登记。
第一项业者有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或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
或第七款情形,中央主管机关自处罚锾之翌日起六个月内,应不予第一项之
核准。
石油业或非石油业者,输入石油系列之溶剂油或润滑油,应于输入后十日内
检附申报书,载明经营主体及所在地、负责人姓名及住所、输入货品种类、
数量、用途,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查。但经工业主管机关认定之石化业厂商
输入者,不在此限。》
如果丙烯归类为“石化原料”,那么从进出囗、运送、贩售都得依“石油管
理法”权责在中央;经济部就得担起责任。
法律的可行性和过去的执行惯例可被讨论;但中央主管部会首长为了躲避责
任,而编造一个子虚乌有的名词来呼胧舆论,个问题可就严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