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管线管理 高市有法可管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0805003161-260402
行政院发言人孙立群今天表示,高雄市政府订有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条例,有关管线管理,
不是无法可管,主管机关其实是清楚的。
高雄气爆,管线管理由地方或中央负责引发关注;孙立群上午主动出示资料,指高雄市目
前有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条例,明订事前许可、施工管理及维护计画。
孙立群说,自治条例第39条就指出,管线埋设人为机关或公民营事业机构者,应于年度开
始前,拟定年度管线检测维护计画,报请主管机关(高雄市政府)核定,并应确实执行。
他表示,依自治条例规定,事前没有申请,罚责新台币3万元至10万元,违反维护计画罚2
万元至8万元,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得按次开罚,“主管机关其实是清楚的”。
谈到不针对管线管理另立专法,孙立群说,地方有地方管辖、园区有园区管辖,各有不同
事业主管机关,如果订定专法可能导致有数十个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好几个公公婆婆,没
有特别意义。
孙立群说,目前法律都涵盖,责任是清楚的,不是无法可管,法订得清楚,高雄市是有法
可管的,是高雄市政府订定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条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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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讲,法规早就有了,不须再另立专法。
这个不就是我前天讲过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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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快去朝圣吧!
TheRcok 这下你服了吧...
连行政院都附和我的讲法...
可见我查的资料是对的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