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票] 选罢法第 59 条修正案付委审查

楼主: TheRock (就是这样)   2014-07-28 23:28:31
大家好,我是监票者联盟发起人黄圣峰(TheRock@PTT)。
来跟大家报告一个好消息:
  在今日 (7/28) 于立院举行的谈话会中,
  虽然因为国民党的反对,
  选罢法关于监票制度的修正案无法迳付二读,
  但在协商后仍达成交付委员会审查的共识。
  因此,在本次临时会中,
  将会有李俊俋、民进党党团、台联三个版本付委讨论。
本次付委的修正案主要是针对现行选罢法中关于推荐监察员(即监票员)的规定。
【现行法令】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 59 条
I.投票所、开票所置主任监察员一人,监察员若干人,监察投票、开票工作。
II.主任监察员须为现任公教人员,由选举委员会洽请各级政府机关及公立学校
推荐后遴派之;受洽请之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机关职员、学
校教职员,均不得拒绝。
问题点:限制只有现任公教人员才能担任主任监察员,执政者难道不会有优势?
    再者,由于被遴派者不得拒绝,如果有人是心不甘情不愿地被迫配合,
    难道真能做好监票工作?还是会在那里打盹、看报纸等时间过?
III.监察员依下列方式推荐后,由选举委员会审核派充之:
一、立法委员、直辖市长及县(市)长选举,仅由推荐候选人且其最近一次
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选举得票率达百分之五以上之政党,
于各投票所推荐监察员一人。
问题点:由于限于有推荐候选人,而且在最近一次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
    员选举得票率达百分之五的政党才能推监票员,所以如果是以无党籍身
    分参选立法委员、直辖市长及县市长选举的候选人就不能推荐监票员。
实 例:如表态参加年底台北市长选举的柯文哲、冯光远等人,由于并非政党推
    荐的参选人,所以不能推荐监票员。
二、其他地方公职人员选举则由候选人就所需人数平均推荐,但经政党推荐
之候选人,由其所属政党推荐。如指定之监察员超过该投票所、开票所
规定名额时,以抽签定之。
三、立法委员、直辖市长及县(市)长选举与其他地方公职人员选举同日举
行投票时,依第一款规定推荐。
IV.候选人或政党得就其所推荐之监察员,指定投票所、开票所,执行投票、开
票监察工作。但投、开票所监察员不得全属同一政党推荐。
问题点:仅限制监察员不得全属同一政党推荐,但对于主导选务进行的主任监察
    员、主任管理员之党籍没有做任何规范。
V.除候选人仅一人外,各投票所推荐不足二名之监察员时,由选举委员会就下
列人员遴派之:
一、地方公正人士。
二、各机关(构)、团体、学校人员。
三、大专校院成年学生。
问题点:地方公正人士无明确定义,一切完全取决于选委会的认定。另外,在第
    三款限制必须是大专院校的成年学生,但看不出做此限制的必要性。
    如果由人生历练丰富的社会人士来担任监票员,难道做的一定会比大专
    院校学生差?再者,选委会遴派的监票员并不是就这样直接上场了,而
    是必须在执行任务前接受相关训练。既然如此,任何有办法完成训练的
    公民就有资格担任监票员,为何要限制必须是大专院校成年学生?
VI.监察员资格、推荐程序及服务之规则,由中央选举委员会定之。
【修正案内容】
本次共有民进党立委李俊俋、民进党党团及台联党团三个版本的修正案付委,
简单说明重点如下:
【民进党李俊俋委员版本】
第 59 条第 3 项第 1 款:
  立法委员、直辖市长及县(市)长选举,由各候选人各自推荐一人。但经政
  党推荐之候选人,由其所属最近一次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选
举得票率达百分之二以上之政党推荐,二个以上政党共同推荐一组候选人者,
  以一政党计,并由政党推荐书所填顺序首位之政党负责处理推荐事宜。
修正重点:1.允许所有候选人皆得推荐监票员。
     2.将可推荐监票员之政党限制为最近一次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
      立法委员选举得票率达百分之二以上之政党。
     3.对数个政党共同推荐候选人的情形为明确规范。
评  论:1.允许所有候选人皆得推荐监票员,值得嘉许。
     2.为何要对可推荐监票员之政党加上不分区立委得票率之限制?
  这样修改意味着无党籍候选人在推荐监票员会比政党推荐的候选人
      更加自由。
      为何民进党立委会提出这种限制政党权利的修正案?
  难道提案人企图限制小党及新兴政党的权利?
【民进党党团版本】
第 59 条第 3 项第 1 款:
  立法委员、直辖市长及县(市)长选举由每位候选人于各投票所推荐监察员
  一人,但经政党推荐之候选人,由推荐之政党为之;二个以上政党共同推荐
  候选人者,以一政党计,并由政党推荐书所填顺序首位之政党负责处理推荐
  事宜。
修正重点:1.允许所有候选人皆得推荐监票员。
     2.对数个政党共同推荐候选人的情形为明确规范。
评  论:允许所有候选人皆得推荐监票员,值得嘉许。
第 59 条第 4 项
  投、开票所主任监察员、监察员不得全属同一政党。
修正重点:限制主任监察员及监察员不得属同一政党。
评  论:1.有注意到主任监察员、监察员之党籍问题,值得嘉许。
     2.可惜未注意到主任管理员与监察员属同一政党之情形。
     3.所谓“属同一政党”定义不明。由于主任监察员并非政党推荐,此
      处的“属同一政党”可能是指“政党推荐监察员与主任监察员具有
      相同党籍”,或“主任监察员的党籍与推荐监察员的政党相同”。
第 59 条第 5 项
  各投票所推荐监察员不足额时,由选举委员会公开招募遴选派充之。
修正重点:删除选派补充监察员时的资格限制,明定以公开招募方式进行。
评  论:将现行法令在遴派监察员时所设下的不合理限制除去,值得嘉许。
【台联党团版本】
第 59 条第 3 项第 1 款:
立法委员、直辖市长及县(市)长选举,由推荐候选人之政党及非政党推荐
之候选人,于各投票所推荐监察员一人。
修正重点:增列“非政党推荐之候选人”可推荐监察员。
评  论:1.允许非政党候选人皆得推荐监票员,值得嘉许。
     2.可惜在用语上值得商榷:
      “由推荐候选人之政党及非政党推荐之候选人”的写法,在解释上
      可能会被解释成由推荐候选人之政党与非政党推荐之候选人共同在
      各投票所推荐监察员一人。
第 59 条第 5 项:
  除候选人仅一人外,各投票所推荐不足二名之监察员时,由选举委员会就下
  列人员遴派之:
  一、以公益为目的之社团成员。
  二、各机关(构)、团体、学校人员。
  三、大专院校年满十八岁学生。
修正重点:1.将地方公正人士改为“以公益为目的之社团成员”。
 2.明订年满十八岁大专院校学生可担任监察员。
评  论:1.降低担任监察员之年龄门槛,呼应降低参政年龄,值得嘉许。
     2.可惜仍旧对可担任监察员的人的资格设下不必要的限制。
【联盟建议版本】
  此次付委的选罢法修正案,不论是哪一个版本,都比现行规定要进步,但也
  都有一些缺陷。
  整体而言,我们认为民进党党团所提出的版本是其中最为完整的,对于监察
  员的资格限制也是最少的,若再加上台联版本中将监察员年龄下限明订为十
  八岁的规定,应该会是较为完整的立法。
  以下谨参酌前述修正案提出本联盟之修法建议: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 59 条
I.投票所、开票所置主任监察员一人,监察员若干人,监察投票、开票工作。
II.监察员依下列方式推荐后,由选举委员会审核派充之:
一、立法委员、直辖市长及县(市)长选举由每位候选人于各投票所推荐监
察员一人,但经政党推荐之候选人,由推荐之政党为之;二个以上政党
共同推荐候选人者,以一政党计,并由政党推荐书所填顺序首位之政党
负责处理推荐事宜。
二、其他地方公职人员选举则由候选人就所需人数平均推荐,但经政党推荐
之候选人,由其所属政党推荐。如指定之监察员超过该投票所、开票所
规定名额时,以抽签定之。
三、立法委员、直辖市长及县(市)长选举与其他地方公职人员选举同日举
行投票时,依第一款规定推荐。
III.各投票所、开票所之主任监察员由该投票所、开票所之监察员互选之,其未
  能决定者,以抽签定之。
IV.候选人或政党得就其所推荐之监察员,指定投票所、开票所,执行投票、开
票监察工作。但投、开票所主任管理员及主任监察员不得全属同一政党、主
  任监察员及监察员不得全属同一政党,且监察员不得全属同一政党推荐。
 V.各投票所推荐监察员不足额时,由选举委员会公开招募遴选年满十八岁之中
  华民国国民派充之。
VI.监察员资格、推荐程序及服务之规则,由中央选举委员会定之。
【结  论】
    选罢法在 2007 年的修正其实是严重的退步立法,不但扼杀无党籍候选
  人、小党及新兴政党之候选人指派监察员的机会,还将在选务工作中具有重
  要地位的主任监察人限定只有公教人员可以担任,且受遴派者不得拒绝。前
  者严重违反平等原则,后者则侵害到公教人员的自主选择权及一般公民的参
  与机会。
    其实,该次修正所造成的弊端在 2010 年地方选举时,高雄市长候选人
  杨秋兴就已经指出来,但并没有得到广大的注意或回应。此重大议题被如此
  冷处理,恐怕和杨秋兴当时参选的身分脱不了关系吧?
    因此,在某程度上,我们必须感谢柯文哲坚持以无党籍身分参选。因为
  如果不是他做出这样的决定,可能没有一个依现行规定可为政党推荐候选人
  推派监票员的政党会觉得目前这种独厚政党推荐候选人的制度有什么问题。
    总之,对国会内所有政党来说,这是展现它们“与人民站在一起”的机
  会,而对曾亲自参与 2007 年修法的政党来说,这更是个弥补过错的机会。
  
    我们由衷期盼选罢法修正案能在本次临时会中顺利通过,让台湾的选举
  制度早日迈出这迟来的一步。
作者: pig8012   2014-07-28 23:31:00
加油,希望最后不会将原意扭曲。能成为公平透明之法。
作者: juju6326 (教主)   2014-07-28 23:33:00
希望能越来越好 会继续关注
作者: frogha1 (Dangelo)   2014-07-28 23:40:00
推, 重要议题!
作者: pftmax (无)   2014-07-28 23:42:00
帮推! 加油!!
作者: meowmeowgo (喵喵狗)   2014-07-28 23:50:00
乡民崛起
作者: victoryman (圣立祐 彭马利哥)   2014-07-28 23:52:00
推~~加油!!
作者: Jamesz (Jamesz in LIC)   2014-07-28 23:52:00
推!
作者: davild54849 (心之一方)   2014-07-28 23:54:00
作者: jeneaqa1 (ja)   2014-07-28 23:56:00
作者: yommy1108 (chiakila)   2014-07-29 00:01:00
作者: jojochuang (我是男的)   2014-07-29 00:05:00
加油支持你
作者: mvpdirk712 (Lumia 5566)   2014-07-29 00:15:00
我也支持你
作者: butten986 (白色的恶魔)   2014-07-29 00:15:00
推高高
作者: evaji548 (eva)   2014-07-29 00:17:00
推!!!!!
作者: SantanaJohan (加油!王牌~振臂高挥唷!)   2014-07-29 00:20:00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29 00:28:00
推先打预防针,我来猜失败主义者会说这样是给中共傀儡政党有了开门放狗去闹开票的大门
作者: joe2233 (~ Everlasting ~)   2014-07-29 00:41:00
作者: eric2099 (eric2099)   2014-07-29 00:45:00
作者: s29748740 (kao)   2014-07-29 00:45:00
作者: timshan (仲轩)   2014-07-29 00:49:00
Miule 之前还真的有人因为这个跟我笔战...
作者: butten986 (白色的恶魔)   2014-07-29 00:54:00
来乱就直接刑法处理,有问题吗?
作者: musashi0839 (常山七次郎)   2014-07-29 01:08:00
TheRock真的很有心
作者: allen0205 (阿邱)   2014-07-29 01:19:00
作者: RbJ (Novel)   2014-07-29 01:35:00
有心推
作者: Fmman (FM男)   2014-07-29 01:35:00
作者: nomorepipe (不管了啦)   2014-07-29 01:55:00
加油!辛苦了!
作者: majanliu (小心水母)   2014-07-29 01:57:00
作者: dan310546 (00)   2014-07-29 03:48:00
加油!!
作者: belleyyc (belleyyc)   2014-07-29 04:21:00
感谢分析比较!
作者: zoobox (zoobox)   2014-07-29 06:25:00
感谢分析比较+1,真的帮助我了解问题大方向与修法细节,谢
作者: samuray (型男正MAN)   2014-07-29 08:04:00
大推
作者: deadlyweapon (怕冷的企鹅)   2014-07-29 08:21:00
加油
作者: dannykyo (SW)   2014-07-29 08:44:00
推~
作者: theseller (我不安定我流浪)   2014-07-29 09:34:00
推~
作者: sophie1984 (苏菲)   2014-07-29 10:09:00
作者: Linjoyfu (草民)   2014-07-29 10:46:00
 推整理~ 辛苦了!
作者: QAOa (.。゚・(ノД`)。゚)   2014-07-29 11:44:00
作者: tigerzz3 (CC)   2014-07-29 12:57:00
作者: pttcage (cage)   2014-07-29 12:57:00
加油!!
作者: aa789 (aa789)   2014-07-29 13:04:00
高调
作者: angell543 (公民很忙)   2014-07-29 13:09:00
作者: ThisIsNotKFC (Time to Change)   2014-07-29 18:13:00
辛苦了!
作者: fifi0828 (fifi)   2014-07-29 21:20:00
推!!!!
作者: sharkimage (生日那天的甜蜜 ~知道效m)   2014-07-29 22: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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