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溥聪,你不要再硬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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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09日15:09 苹果
作者:陈财能(李应元立委特别助理)
依据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下的国家安全会议与国家安全局,它们之间
的从属关系有两个层面,一是组织上的分工与隶属。分工,即确立“情治分立原
则”。国安会执行国安会议之决议,国安局综理各情报机关之“统合指导、协调
与支援之责”〈国安局组织法第2条第1项〉;二是在隶属关系,相同它们共同的
头就是国安会主席〈即总统〉,但人事与执掌权限,国安会秘书长仅限于国安会
组织法第11条之对象,既不是国安会组织法第4条之任一行政机关,更非国安局组
织法“统合指导、协调与支援之责”下的各情报机关。
金溥聪僭越总统职权,不仅扭曲现行国安法律体制“情治分立原则”;且又恣意
滥权的再次公然呛声“未来仍会持续并定期至国安团队相关机关视察业务并听取
简报。”如此行径,显然已将国安局组织法第2条第2项授权订定《国家安全情报
工作统合办法》中,有关赋予总统或国安局了解各情报机关工作之执行情形“得
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工作督访”的权限扩张为己有。金溥聪如此胆大妄为的扩权行
为,除蒋家父子以外,已经远远超过两蒋威权时期的任何一位国安会秘书长,连
组织“刘少康办公室”扩权而被蒋经国流放巴拉圭的王升,其权力也没有金溥聪
如此之大。
现行国安法律体制,并无明文规定国安会秘书长有“督访”第一线情报机关的权
限。为何没有?这就是“情治分立原则”的法律规范,防止政变、迫害政敌与滥
用情报机关侵害人权的制度设计。然因,国安会秘书长有执行国安会议决议,及
作为总统处理国家大政方针咨询之需求。因此,《国家安全情报工作统合办法》
第4条第3项规定国安局“应以书面定期向国家安全会主席提出报告”。请注意,
是因为“向国家安全会主席提出报告”时,国安会秘书长才有权限看到国家各安
全情报机关工作统合的执行情形。国安会秘书长这种权限是被动的,而不是被法
律允许的主动权。
金溥聪,你不要再硬ㄠ了。你的行为已经违法,连同国安局长李翔宙都是破坏现
行国安法律体制“情治分立原则”的权力盗贼。至于,合不合宪,并非尔等权力
盗贼所能判夺!尔等行为,马英九至今不语,显见金溥聪的扩权正是来自马英九
的默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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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其迈 FB
6月7日 13:36 ·
国安会祕书长金溥聪在本月4号与6号分别视察调查局与警政署,这有个非常大的
问题,所谓国家安全会议是总统依据《宪法增修条文》第2条第4项“总统为决定
国家安全有关大政方针,得设国家安全会议及所属国家安全局,其组织以法律定
之”而设立,只是依据《国家安全会议组织法》第3条所规定,国家安全会议的主
席是总统,也就是说在国安会里总统才是握有实权的人,而金溥聪先生在国安会
里面的职务是秘书长,他的工作依据《国安会组织法》第6条所规定,是依照国安
会议做出的决议,处理会务,换句话说就是国安会秘书长的职位不过就是总统的
在处理国家安全相关事务的幕僚长。
而依据《国安会组织法》第2条定义,国家安全是指“国防”、“外交”、“两岸
关系”及“国家重大变故”之相关事项。这与调查局或是警政署所掌理的业务没
有多大的直接关系,更何况在实务上国安局仅就国家安全的“行政业务”或是“
情报业务”才会与国安会“秘书长”做沟通、协调,而对于所有情报内容与情报
分析都是向国安会主席,也就是总统报告,这几天金溥聪分别跑到都是隶属于“
行政院”的“内政部”警政署与“法务部”调查局,这两个单位都是属于行政院
的行政体系辖下的单位,与直属于总统府的国家安全会议的国安体系是分属两种
不同的系统,而在过往的经验里,就算是行政院长本身也很少会去视察自己行政
体系下的情治单位,更何况是的国安体系的国安会秘书长,对于这些隶属于行政
院的行政体系下的情治单位根本不具有行政监督、指挥权,居然还视察兼听取“
业务会报”,这根本不是国安会秘书长应该做的事,在过去也都没有相关的例子
,对于《国安局组织法》第2条有关国内情报机构也都只需要对国安会主席、也就
是总统负责,跟秘书长一点关系都没有,还是说现在其实真正的总统是金溥聪,
而马英九只是他一手操弄的魁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