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家中农地现采边卖边租的方式,
现正要换约,
也与租客有共识,
如成功出售将待地上物收成再交付土地
问题:
想请问新租约加一条如下,是否妥适?
本案农地将另出售,如买卖成立,俟承租人现有地上物收成后,本租赁契约无条件提前终止
本想“买卖成立”写成“通知租客”
又怕要负通知举证之责...
改写买卖成立是否较好
另租客也口头同意,现只是补书面,
这样还有买卖不破租赁适用吗?
基本上是稻作,一年收成2次
租赁会一次签2年
谢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