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原本租屋的地方10月底到期,提早在八月开始找新租屋处。
八月底顺利透由租屋仲介找到,合约九月开始起租(重叠两个月,想说慢慢搬家)
八月底签约的当晚放生两件事:
1. 租屋仲介在签约前1分钟,传来讯息说房东不希望申请租补。现场房东也表明“希望”不要申请。当下我仅回复我了解,并没有给予肯定答案。
2. 当下有跟房东表明我们希望可以长住3-5年,房东口头答应说欢迎,他们也希望租客长住,不过最后租约只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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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地点在台中市,$15000/月。
九月中,刚好有家人在做社会住宅,了解一下后觉得不错,询问房东是否愿意加入社会住宅,房东表明没兴趣。
十月初,做社宅的家人请我们再度询问看看房东能否碰面聊聊。房东说ok,但在碰面前半小时临时取消,并透过仲介打电话过来说我们申请租补不守信用。但当初合约没写,也没答应她,加上10月以前的租补是在旧租屋处,11月才会转地址。
后来辗转得知原来房东
1. 不给申请的原因是她这间是拿来做重购退税,未满五年。
2. 她之后有在考虑之后卖房(但还不确定)
最后我们也释出善意,我们愿意不申请租补,但前提是租屋约想改成三年约,但房东倾向提前中止合约。
补充,租约:13…._得 _不得提前终止租约,这栏是空白没有勾选。
问题:
1. 房东如果想提前终止租约,在合约没有勾选的情况下,会以得or不得作解释?
2. 承上,我的理解是,“不得”可以拒绝房东,“得”则是可以请求最高一个月租金补偿,不知道是否正确?
3. 签约时,仲介传短信的内容,以及房东口头“不希望”租补的部分(有录音),是否有机会检举成功?
4. 房东本身重购退税的部分,对我会有什么影响吗?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