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我在合约期间被告知要提前解约(承租方)
原因是房东的房子即将要被出租
而我租的这个车位要一同转给新的房屋租客
所以需要提早终止合约
并且以契约内容约定的联络方式提早通知我
契约内容如下:
“第x条:合意终止
本契约于期限届满前,双方不得终止租约。
甲、乙双方租期中因特殊原因提出终止租约,应于15日前书面或短信通知对方,并赔偿对
方新台币x元整,双方不得异议与要求其他项目之赔偿。
未到期之年租金,按未使用之整月数(x/12)之比率退回剩余之月租金(破月不计不退)
。”
想请问租约内指的‘特殊原因’,在此情境下适用吗?
因为这个特殊原因与合约的第一句话:“期限届满时,不得终止合约”,我认为是互相冲
突的
所以把房子租出去连带把车位过给新租客的理由,可以算是合约中的特殊原因吗……?
我以为的特殊原因是跟房屋租赁契约内所提到的:重建或承租方有违法、违规之行为,才
有办法主张提前解约,重点应该还是要双方合意吧?
那我应该要默默解约吞下赔偿金呢,还是要主张房东特殊原因的正当性要续用到期约结束
呢
?
在签约前已经非常仔细的在确认自身权益,没想到还是发生了非预期的事情
先感谢各位帮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手机排版,伤眼抱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