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我遭对方提过失伤害,但是对方因未积极接受治疗及过了数月后才就医,检方以证据不足不起诉,对方有提起再议,原检察官认无理由,后续被高检发回续查。
问题:
依法务部统计数据
113年度1-4月申请再议件数 16838
命令续查1571
这个数据下感觉再议成功的机率不高
但有无可能未被发回续查的案件
皆是未提及“事实认定是否有误”、“遗漏重要讯息”、“侦查未完备”的再议案件
而再议失败?
有无可能众多的再议案件仅是反驳不起诉原因而未提及该上述三项要件
导致再议成功率极低?
而且依数据看出再议驳回的机率逐年降低
发回续查后该案件转到其他股检察官手上
想请问如果检察官若起诉
是不是也等同于打脸原检察官之不起诉处分?
想请问发回续查转起诉的机率高吗
再麻烦实务上有经验的大大提供实务上是如何运作? 谢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