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心无法理解“申请案件转移管辖”这件事
有些能,有些则不能,到底差别在哪....
有大大有知道为何有些人能申请成功吗?
我以版上的关于“申请案件转移管辖”文中其中一个文写到
该文原PO被一个韩粉在网络上被骂,该原PO在开侦察庭
才发现,案件已经被原PO所在地台南,移到台北
导致原PO必须花大量的交通费到台北去开庭
如果该韩粉是在“要去做警询笔录之前就成功申请移转管辖”
那原本该韩粉必须一笔大量的交通费到台南去做笔录,也省了这一大笔
另外我看一些PTT对付讼棍的文里也写到
对付讼棍,收到刑事案件通知书时,透过电话了解案情后,就快点去申请移转管辖
因为按“刑事诉讼法五条一项”:
第 5 条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只要申请成功,讼棍就会自己放弃案件,侦察庭直接不出现。
总之,就我网络尤其PTT上查到的,被告申请移转管辖的成功例子占多数
但我自己经验时,负责案件的警察直接说不行,他说他说申请调索票(调IP资料)
法院给他申请,就代表此时就是以原告法院来管辖...
总之照他的说法逻辑,类似的网络讼棍案件,
不都是会变成被告们都要去讼棍所在的法院开庭吗?
以及去讼棍所在的警局做笔录吗?
怎么会是在我PTT看到很多文都申请移转管辖成功了?
因为网络讼棍案件,一定也要申请调索票啊,跟我的状况应该是一模一样,哪有差别。
以上是讲“管辖移转”
再来就是“请被告居所的派出所做笔录”
也就是跟负责案件的警察说,希望能在“家里附近的派出所代为做笔录”
这样就不用再花一整天的时间及一大笔的交通费。
明明PTT上的有些文说,大部份的状况应该都可以。
结果我的经验也是不行
申请管辖移转,就该警察的逻辑,不论什么状况根本就是不行
请求“由附近的派出所代为做笔录”,也不行
什么都不行,然后我也不懂,是差别在哪里?
还是说一定要私下有亲友是警界高层,“不行的事情”才会变的“可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