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54条:
“收养之成立及终止,依各该收养者被收养者之本国法。”
“收养及其终止之效力,依收养者之本国法。”
再参照法务部(71)法律字第 14788 号函
“收养之成立,依各该收养者被收养者之本国法,即须收养者符合其本国法养亲
之要件及关于养亲养子双方之要件;被收养者亦须符合其本国法养子之要件,及
关于养亲养子双方之要件,始能成立收养之关系。”
所以本件原PO要先去看收养者(即你舅舅和舅妈)是否符合他们所属国籍法规中
担任养父母和养亲养子双方的要件,然后原PO符不符合我国(假设原PO为台湾人)
民法中成为养女的要件,要都符合我国法院才会裁定成立收养关系
※ 引述《szesze167 (kathryn)》之铭言:
: 大家好 希望各位专业的律师乡民们帮助解惑
: 小妹不才
: 事情是这样的
: 小妹父母双亡而我现已成年,父母临终前付托给我舅舅及舅妈希望他们能照顾我们,视如
: 己出。而我舅舅及舅妈也一直很照顾我们4位兄弟妹,我们也早已把他们当成爸爸妈妈了
: 。
: 但我们毕竟不是亲生子女,我舅舅及舅妈希望能完成我妈的遗愿,成为真正的一家人。而
: 我们也方便日后照顾逐渐年长的他们。
: 虽然台湾有成年人的收养法,但碍于我舅舅/舅妈不是本国人,持居留证的他合资格申请
: 成为我的收养人吗?
: 谢谢大家。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