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目前正在请律师打民事诉颂
事务所在打好诉状正式送到法院前,会请我们委托人先过目,
但每每检查诉状时,都会发现一些很小的错误,例:求偿金额写错、当事人提供的合约数量.
部份漏列(提:提供4份合约却只列3份)、内文复制贴上,写的与当事人事实不符(当事人已有
事先提醒)、错字....
问题:
因为检查到有点烦,想请问:
是不是其实当庭辩论才是重点,诉状只是辅助?
还是诉状其实是事务所员工在写,不了解实情,导致写出来的有落差,才每每都要当事人提
醒修改?
小小问题,不了解法院及事务所运作,故有疑惑,还请法界大大解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