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A父母自住已逾廿年.当初借名登记在B女名下(没和父母同住.且数年未联络).
当初的缴纳房贷纪录找不到了
B女二个月前未告知父母.迳自卖给他人.(买方未看屋过).
新所有权人C.在地政机关办理完成登记后.拿着B女交付的钥匙开门.
来跟父母A谈条件.限期搬离
问题:
1.A父母可以算是善意第三人?
因为原所有权人是B女.,是否A父母可主张借名登记.B女无权处分不动产.
2.新屋主C.若和B女有债权债务关系,或是假交易.仍算善意第三人?
3.若新屋主C要求限期搬离.使用人A不愿配合,可以对A做怎样行动?占用?
或C只能告B不履行买卖契约.
4.父母A还可如何主张.保护自己权益?或延长居住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