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地主过世继承人收回道路使用权

楼主: ntnusleep (虫虫虫)   2022-08-17 18:33:49
※ 引述《sycnull001 (Su C)》之铭言:
: 关于道路通行权的部分,应该争议点会在于
: 1并非唯一出入道路
: 2协议书时效及继承人承受权利义务问题
1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一切权利、义务,这是肯定的,并无争议
2观察该协议书之权利内容“今后供通行使用”
也就是说今年供通行、明年供通行、今后供通行、、、。
这种权利内容与请求权时效无关
3“与公路有无适宜之联络”是“法定通行权”层次在思考的(民法787-789)
该协议书观其条款内容为“意定通行权”契约,是另一层次
当事人要去多订几条供出入之道路(意定通行权契约),为契约自由范围。
4有可能继承人误以为年代久远的协议书,会有时效问题,这实在是误解。
作者: sycnull001 (Su C)   2022-08-18 09:56:00
谢谢分享!原本第一点也想引用同法条,但之前曾经有到法院公证关于通行权的协议书,里面注记本协议书对继承(受)人仍有效,被公证人口头告知本条无约束力,当时没有办法细问原因,很希望还有其他相关的分享。
作者: concrete2536 (你不能没有我)   2022-08-18 11:22:00
协议契约只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效力,债权契约的本质除非是通行权确定判决,才有物权的对世效力,可以对任何继受人主张
楼主: ntnusleep (虫虫虫)   2022-08-18 12:46:00
契约在当事人双方间发生效力,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契约当事人之地位举常见的例子: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所订消费借贷契约(借钱)消费借贷契约(借钱)在当事人双方间发生效力,继承人继承后变消费借贷契约之当事人,负有还钱义务同理本件,继承人继承土地所有权(权利)继承人也会继承意定通行权契约土地供人通行之义务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一切权利、义务(民法1148)这种法条操作并无争议
作者: sycnull001 (Su C)   2022-08-18 14:07:00
感谢楼上两位的回复,我朝这两个方向再搜寻看看判例。
作者: concrete2536 (你不能没有我)   2022-08-18 17:24:00
都对,继承跟继受不同
作者: sycnull001 (Su C)   2022-08-19 09:22:00
谢谢c大&n大的回复,受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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