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ycnull001 (Su C)》之铭言:
: 关于道路通行权的部分,应该争议点会在于
: 1并非唯一出入道路
: 2协议书时效及继承人承受权利义务问题
1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一切权利、义务,这是肯定的,并无争议
2观察该协议书之权利内容“今后供通行使用”
也就是说今年供通行、明年供通行、今后供通行、、、。
这种权利内容与请求权时效无关
3“与公路有无适宜之联络”是“法定通行权”层次在思考的(民法787-789)
该协议书观其条款内容为“意定通行权”契约,是另一层次
当事人要去多订几条供出入之道路(意定通行权契约),为契约自由范围。
4有可能继承人误以为年代久远的协议书,会有时效问题,这实在是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