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一下
若确认雇佣关系的官司胜诉后
雇主除恢复雇佣关系外
并且把这段期间的薪资汇给我
关于这里有两个问题想请教一下:
问题一:
汇给我的薪资
雇主会扣缴吗?
就是会不会被认定是所得税法第88条的薪资
并且做扣缴、申报的行为?
问题二:
若确实会扣缴
那所得所属年月(期间)
以及所得给付年度
会怎么认定?
举例:
劳工在111年7月1日官司胜诉
雇主在111年7月10日的这一天
做了两件事:
一、恢复雇佣关系
二、把这段期间(109年6月~111年6月)的薪资
汇给我,共计3万 X 24 个月 = 72万
那么
这笔72万的薪资在扣缴时,下列项目会怎么认定?
一、 所得所属年月(期间)
(一)认定为109年6月~111年6月期间所属
(二)认定为111年7月这个月所属
二、 所得给付年度
(一)平均分配,认定为109、110、111年之给付
(二)全部认定为111年给付
想请大家给我点意见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