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边查到的是这样:
民事诉讼法第 467 条、第 468 条、第 469 条第6款:
按上诉第三审法院,非以原判决违背法令为理由,不得为之。判决不适用法规或适用不当
者,为违背法令。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决当然为违背法令:
六、判决不备理由或理由矛盾
我的理解是,若判决有下列情形,
则可以上诉至第三审:
一、不适用法规
二、适用不当
三、不备理由或理由矛盾
再者,按民事诉讼法第 222 条:
法院为判决时,应斟酌全辩论意旨及调查证据之结果,依自由心证判断事实之真伪。法院
依自由心证判断事实之真伪,不得违背论理及经验法则。
得心证之理由,应记明于判决。
这边想请教的是
若第一审跟第二审的法院在认定事实时
忽略或无视证据
例如:
原告某甲应提出借据,证明某甲是债权人
且原告某甲也有提出借据,证明确实是债权人
但第二审法院忽略或无视借据,或随便编个理由说
借据是假的,进而做出原告非债权人的事实认定,
并判定原告败诉。
那么,若上诉到第三审
“原告非债权人”、“原告没有借据”或“原告借据是假的”等的事实认定
是不是就已经定调了?
三审的最高法院不会再去调查原告到底有无借据
或原告提出的借据是真是假
或借据内容是多少金额
因为这些事实已经被二审法院认定了
三审最高法院认定的是:
“二审法院判定原告败诉所引用的法条有没有错”
不知道以上我的认知有误吗?
若真是这样,想想打官司风险还真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