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朋友因车祸被告损害赔偿。
朋友为新住民,虽居住台湾多年中文可对话但有些词汇仍常不懂,
因跟我关系不错,我住的地方走去法院不用十分钟,
商量后在第一次开庭前递交了份"辅佐人"申请,内述原因概略为协助翻译。
结果
第一次的开庭通知寄来我这,
我直接变成"诉讼代理人",
有吓到...,
猜测可能是书记繁忙所以造成文书上的错误,
便不以为意,想说开庭再修正这个错误就好。
第一次开庭时我很客气的请问法官,大略如下:
1.我们递交的是辅佐人申请而非诉讼代理人
2.我不具备任何法律相关背景甚至诉讼经验
3.我与被告仅是普通朋友关系
怎么我会莫名变成诉讼代理人??
但法官的表现就是"嗯~我知道了",
然后试图跳过我的询问
看法官不想处理这个错误,
我立刻又说莫名当上诉讼代理人会造成我的不便也会影响被告,
例如:白天没人在家,相关通知不会第一时间收到。
法官回我:去外面递文把地址改成有人收的就好
(我没去改...,
我想说法官或书记也许不想当庭承认错误,
但我提出来了,他们应会私下修正)
然后...第二次开庭通知仍然寄来我这
我依然是诉讼代理人
问题:
请问民事简易庭的法官真有这么大权力
可以不征求被告与我的同意
也不用询问被告与我的意愿
直接把我指定为"诉讼代理人"吗??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