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1. 依照劳动部,私立学校编制外纯教学老师并不适用劳基法。
2. 我签的是两年合约,无教师证,保劳保
3. 工作内容含科目教学和导师,每天上下班均打卡,工时超过40小时。
4. 目前想比合约早一点离开,但不知道是否应缴违约金。
5. 经查,学校劳退和健保的级距皆是高薪低报。(报底薪没报全薪)
问题:
1. 学校是否有义务帮我保劳保和提拨6%劳退?
2. 若劳退和健保高薪低报,则是否可依《劳基法》第十四条,不预告提前结束合约?
又,若适用劳基法第十四条,是否可凭非自愿离职证明拿资遣费?
3. 若不适用劳基法第十四条,则可否依其他法源,以高薪低报为由,提前结束合约?
所谓“不适用劳基法”,经询问劳工局,是指工时和请假不适用。
但有上班、非公保、非军人,就该保劳保,而一但保劳保就该提拨劳退。
我的问题是,若劳退健保级距高薪低报,是否符合劳基法的“违反劳工条令”,
即使私校编制外人员不适用劳基法?
劳工局表示,保了劳保即为“劳工”或“约聘”的资格。
再加问:
4. 若为“劳工”或“约聘”资格,是否可依照工作内容性质,主
张和学校应为“不定期契约”而非“定期契约”?换句话说,应为“劳工”身份?
同样,这部份会不会因为“编制外老师不适用劳基法”就通通不适用?
5. 若和劳基法毫无瓜葛,那只能用民法保障吗?若为民法保障,
高薪低报部分是否能为提前结束合约的筹码?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