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早上收到这封信:
主旨:为了解台端110年11-12月统一发票中奖奖金批次汇款共 计30笔,是否涉及未办税籍登
记等情事,请于111年4月 7日(星期四)下午2时携带国民身分证及印章至本局新化 稽征所后
栋二楼销售税一股34号柜台说明,请查照。 说明:
一、依据税捐稽征法第30条规定办理。
二、本案调查基准日:本函发文日,尚经检举或进行调查在 前者,以最先作为之日为准。
三、因事不能前来者,请于通知期限前以书面或电话申请延 期;委任他人前来,受委托人应
携带委托书、双方国民身分证及印章等前来协助说明。
四、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达备询或提供资料者,将依查得资 料核定税额。事开台端权益,务
请配合办理。
五、检附税捐稽征法第30条、第46条规定1份供参。
问题:
发票都是合法消费获得,缴税不该由商家扣缴吗?难道消费者还要剥一层皮?
为何要消费者去说明?不是该约谈商家吗?
如果没去说明会有惩处吗? 因为在台北工作没时间回南部
感谢答疑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