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在送完诉状之后,
被告的答辩状要求以告就被,
要回台北开庭,
而法院也裁定要回台北开庭。
但是根据消费者保护法,
消费诉讼得由消费关系发生地的法院管辖。
(我是透过虾皮跟卖家购买的,而且购买地在台中)
问题:
所以按照目前的情况来说,
我只要在抗告状当中,
向法院提出消费者保护法的法条,
就可以送回台中开庭吗?
还是各位有什么其他建议?
就麻烦各位给我一些意见了!
感谢大家
这件案子是小额诉讼,
在已经付了裁判费的情况下,
抗告还要再付另一笔裁判费吗?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