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是这样的
因为复杂的继承关系
目前财产登记的情况如下图:
https://i.imgur.com/n1KXvBY.jpg
而乙丙(房屋所有权人)
未经过甲(土地所有权人)之同意
即将两屋出租给A
问题:
想请问
甲是否能主张上开租赁契约有瑕疵
请求赔偿或是租金收益的一部分
虽然知道
1.甲非租赁契约的当事人
2.就民法425-1规定
屋主跟地主有租赁关系
3.民法443规定,房屋是可以转租的
但还是想要问看看版上大大们
是否有别种可能?
地价税一直都由地主甲负担
却因为上面建物是乙丙所有
甲数十年来毫无处分及收益之权
甲多次向乙丙请求办理买卖过户
以求产权清楚
(不论是请求地主买屋或屋主买地)
皆遭乙丙拒绝
毕竟不是法律本科系
上面的条文规定都是靠自己去网络查
然后自己去理解的,怕误解法条含义
但又很想解决当前的问题
先感谢各位帮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