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签到明年一月的室友一两个月前就说想要搬家, 找替补,
当初想说我负责找的话, 他会觉得找不到人是我的责任
所以就由他找, 但经过一段时间都没找到人来替补
而他10/15就要搬走了, 现在在问最初收了两个月的押金该怎么办
我们双方签的是制式的住宅租赁契约, 当初在其内的第13条勾选不得任意终止租约
而房间也没问题, 不符合第17条的总总
他搬家只是因为换工作而已
问题:
我查了一下民法,在租屋方面好像没规定那么细,没有适用的条件
又查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也没有符合的条款
不知道还有没有其他的特别法是我没看到的?
回到签署的制式租赁:
第13条
本契约于期限满前,除依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规定得提前终止租约外,租赁双方不得任意
终止租约。
依前项约定得终止租约者,租赁之一方应至少逾终止前一个月通知他方。一方未为先期通
知而迳行终止租约者,应赔偿他方最高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额之违约金。
前项承租人应赔偿之违约金,得由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并得向承
租人请求给付不足之金额。
租期届满前,依第一项终止租约者,出租人已逾收支租金应返还与承租人。
因房子没有问题,双方应该不得终止,这个不得的效力,违反的话是可以没收押金的意思?
契约书上没写我也不敢确定
而第二、三项,因为第一项就已经说不得了,应该不适用吧?
那我这已收的两个月押金该不该还给室友呢?依据是什么?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