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 调解因疫情三级可能超过发生日半年

楼主: gary26241007 (Gary)   2021-07-12 20:43:33
一、车祸发生日期:
(刑法告诉期为半年,民事请求权时效为两年)
2021/02/07
二、当下双方是否有人受伤,有无验伤:
有, 我方机车摔倒滑行大约五公尺膝盖脚踝擦伤, 当下救护车现场简单清理伤口,
并无送医, 我方于当日警察做完笔录后, 自行前往医院急诊并开立诊断证明书
膝盖擦伤相当深, 到目前接近半年仍有刺痛感且疤痕巨大
对方为高中生脚踏车骑士, 慢速原地跌倒, 救护车现场简单清理伤口并无送医, 后续
不知有无自行前往医院验伤
对方伤势轻微(并未滑行摔倒), 且脚踏车损伤只有倒地侧握把橡胶磨损
三、当下是否有报警、做笔录、现场是否被破坏:
有, 路人协助报警, 现场未移动
四、双方是否有保险、有无联络保险公司:
(强制责任险不赔驾驶,只赔乘客跟对方驾驶或其他第三人)
我方机车有强制险+第三人责任险+驾驶人伤害险, 有联络保险公司
对方为脚踏车高中生, 无保险
五、事实经过:
(请说明过程、路权、双方行驶道路大小、有无路口、号志、车速、控告情况、有无证
人、车辆撞击点、是否变换车道、车辆停止的话停车位置为何)
警局初判表尚未出来, 附上现场图: https://imgur.com/iBvGwxH
我方为A车, 经过路口时骑在靠近道路中线直行, 对方脚踏车在前方外侧, 到路口时未看
后方直接左转, 我方为了闪避往左方摔倒往前滑行, 与脚踏车轻微碰撞, 脚踏车在原地
倒地未滑行。笔录当下对方有承认转弯未看后方, 我方之行车纪录器也有留着并交予
警方。
六、问题:
我方第一时间有通知保险公司(我理解第三人责任险以及强制险皆为理赔对方), 保险公司
有尝试联络对方但皆未联络上, 我方后续并无与对方联络。保险公司表示对方为脚踏车
无保险, 因此我方之车损、医疗、后续除疤疗程方面之赔偿需靠对方自费赔偿, 建议不要
私下和解, 应向申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到时候保险公司专员会一同到场处理。
Q1: 我的理解为:保险公司会负责对方提出之赔偿部分(因为我有第三人责任险), 而我方
之损失赔偿需由我方自己提出, 保险公司专员只能以中立立场在场聆听,
请问这样的认知有误吗?
Q2: 保险公司已向警局申请初判表, 但目前尚未有下文, 请问这种情形在调解当下会建议
如何与对方谈赔偿比例呢?
目前已于六月底向区公所之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但由于疫情三级警戒关系, 区公所
之调解为全数暂停, 须等到解除三级才会开始排程累积一大堆的调解... 因此照目前情况
来看, 最后调解排定日期超过刑事半年追诉期8/7之可能性相当高。
我方态度: 由于对方是高中生, 也不是8+9类型, 我方所提出之赔偿皆为实际有单据
之修车费, 医疗费用, 以及医美诊所实际开出之报价单, 并无另外提出精神赔偿。但事发
当下对方家长到场有嚷嚷着"脚踏车又没有后视镜,转弯要怎么看后面啦?"之类之言论...
有些担心, 因此还是希望能保有刑事追诉权以防调解破局而后续对方消极处理。
Q3: 假设区公所之调解排定时间已超过事发半年, 到时如果调解失败是否还能够移送
地检署提出刑事告诉呢? (不知道是否只要在半年内向区公所送出调解申请即可?) 或是
这种情况, 会建议半年到期之前, 先去向警局提出告诉呢?
先感谢各位帮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1-07-12 20:57:00
否 请自行衡量建议直接提告附民调解也行
作者: cherrywo (小木偶)   2021-07-12 22:03:00
乡镇市调解条例第31条,告诉乃论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诉权之人声请调解者,经调解不成立时,乡、镇、市公所依其向调解委员会提出之声请,将调解事件移请该管检察官侦查,并视为于声请调解时已经告诉。从31条解释似乎可以认为提出调解时已经提起告诉,所以应该不会有逾越告诉时效的问题但实务上要怎么操作可能要请有经验的网友补充了
作者: taipoo (要成功要积极)   2021-07-13 01:47:00
何必去跟学生计较?这种争议我不支持
作者: KHlawtel (法律事务所)   2021-07-13 07:23:00
先提出告诉,后面撤回就好
作者: windwater (风水)   2021-07-14 12:37:00
照现场图来看,同车道,你是后车,未注意车前状况…如果送车鉴,你应该肇责比例较高
作者: aqwe (乱世小书僮)   2021-07-14 13:06:00
你可以看看同向同车道的车祸案例 看看谁是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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