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各位前辈早安!想询问有关收到法院来函,是否有义务协助说明回复,以及邮资如何向对
方诉讼代理人收取的问题。
最近收到几封地方法院民事庭来函询问某两人间消费争议的事实经过。但因为这件事与我
没有直接关联,所以产生以下几个问题。
问题:
1、收到法院来函,非原 或被告者,是否一律有义务回复?回函义务,会因民事、刑事
或行政事件有差别吗?
2、公文有写到“如须缴费,由被告等人缴纳”。请问这是指回复这封公文,所产生的一
切费用吗?例如:邮资费等。
3、上面这些费用,要怎么跟对方的诉讼代理人收?把收据寄给对方律师,请律师汇款过
来吗?
虽然挂号邮资没多少,但我不是这件事的当事人,如果法院持续发信来询问事实经过,每
一次寄出的挂号费,累积起来可能也有百元之多(汗),而且还要一直跑邮局...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