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小弟出租套房一间,原就有附冷气机一台,已告知想租的房客此冷气较耗电。
但此位想租套房的房客想要全新的变频式冷气,
由于我套房租金才收五千,
押金依法不得超过两个月,所以押金最多一万元。
但安装全新的日立变频式冷气要两万七千元。
若此人是坏房客,付两个月押金就偷走冷气变卖,
我要两个月后才发现,
等于我负担了两万七千元加一万元两个月租金,只回收一万元押金。
此套房的合约预计是三年。
问题:
我可否就安装的全新的日立变频式冷气,依民法契约自由原则,
另外与该房客签订额外的租物契约?
契约内容大致如下:
甲方额外出租全新日立变频式冷气机一台予乙方(承租人),
不收租金,但需押金一万元,
此押金于租满超过六个月,乙方无拖欠套房租金情事,
且冷气机装设在套房内使用正常时,
无息退还冷气机押金予乙方。
此冷气机押金不得用来抵充支付租金,甲方亦不得就乙方
任意与冷气机无关之违约行为扣抵此冷气机专属押金。
也就是套房本身是两个月押金一万元,
另外再就全新冷气机的部份额外设定一万元押金与全新冷气机的专属契约。
(因为我原本就有附旧冷气,是房客自己不要,坚持他冷气用量大,想要省电的。)
不知道这样做,有无违法,或是违反住宅租赁条例之类的?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