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 遗产继承

楼主: enke (Dark Knight)   2021-02-08 09:02:22
事实经过:
丈夫A,妻子B,其子女C、D
A以唯一不动产抵押向银行借款用于投资股票
于借款期间,C向A购买该抵押不动产
A与C口头约定于借款期间届满在出清股票并还借款
银行告知C不必为连带保证人
于借款期间,A意外逝世
继承开始,A的股票现值少于借款
问题:
请问B、C及D继承A遗产的分配方式?
小弟认为依限定继承,股票出清用于偿还债务后
B、C及D已无遗产可以继承
遗产的剩余未偿还债务
可能导致抵押不动产被拍卖
或C须跟银行协调债务
但是友人认为
B、C及D可继承股票并均分之
A的债务只有C须承担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1-02-08 09:44:00
A跟C的口头约定与银行有什么关系? 银行当然不可能同意BCD分走股票的钱..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1-02-08 10:48:00
民 法第1148条之意旨为概括继承,有限责任。生前之积极财产(遗产、权利)及消极财产(负债副义务)均在概括继承之范围内。更正:负债、义务继承人并无仅继承积极财产,而不继承消极财产之规定。否则对被继承人之债权人极为不利。
作者: Yyyyyy   2021-02-08 10:57:00
"股票出清用于偿还债务"这话有问题 现在是遗产怎让你出清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1-02-08 10:59:00
至于抵押权具有“追及性”, 见民法第867条规定。 纵使C甚至全体继承人抛弃继承,亦不影响该抵押权之效力。有一个事实并无清楚讲明:目前系争不动产之登记名义人是A还是C?
楼主: enke (Dark Knight)   2021-02-08 14:32:00
不动产登记为C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1-02-08 15:19:00
C抛弃继承后,B、D等继承人必须以继承开始时之股票市价来清偿A遗留之债务。问题是AC买卖要符合交易常规。C就算不抛弃继承,全体继承人所继承之遗产也该先用来清偿被继承人之债务后,始得分配给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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