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事情是这样的,约莫在2015年时小妹因故认识了A,A是一个流浪动物中途而我是一个猫奴,当时因为很聊的来所以和A成为了朋友
期间因A知道我买东西会比价后也时常托我帮她买东西(口头拜托并未留下文字或对话纪录),但因我的住所离她有一段距离,故她提出使用她的名字及手机号码(A主动提提供)寄到她附近超商,她在自行取货,基于朋友关系当下也并未觉得不妥便答应了,A因为要省价差,时常要求我代为购物
然而在2018年时因为和A发生一些争执而几乎没有联系
但在2020年12月时本人在虾皮购物时,遇到虾皮系统似乎异常自动将A的资料作为取件人默认资料而我当下也没有发现
等到东西已送达时才发现收件人是A的资料,所以我去超商取件是只能报A的手机末3码取货(货款交付方式是货到付款,并未使用信用卡)
然后A就跑去邻居取货超商的派出所对我提告,罪名是伪造文书及盗用个资
问题:
因为A委托我买东西都是口头并未留下任何纪录,这样是否对我不利
我也并非故意使用她个资,且使用她个资也并未对我本身造成任何利益,这种情况会被起诉吗?
以及,现在超商取货(货到付款)仅需提供手机末3码以及付款并不需要签名,这样应该无法构成伪造文书不是吗?
另外,刑事案件如果不起诉我是否能够反告她诬告并求偿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