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1.2019年9月已经完成共有土地土地分割,书面约定地上物一个月后归对方所有。
签约结束,对方说希望再给他一年时间移动树木,我同意但不可妨碍我在另块相邻土地的
道路拓宽,后来对方彻底妨碍还发生肢体冲突,我已声明自此以后依照书面契约执行。
(且寄出存证信函)
2.2020年11月2日,发现邻地地主故意将土地分割后归属我的土地上作物全部砍倒
3.2021年1月13日,发现邻地地主擅自更改"进入我土地后流向他土地的水路",用水管直
接接到他自己的土地致使作物与土地全部干涸。
我现场致电要求对方恢复原状,对方呛我可以报警
报警后,警察到现场不断强调竹林与水蕹菜因为没有收成价值,"非经济作物"。
不成立故意毁损。
水路改道,对方只修改水管没有封住水源,不算故意毁损。
警察认为这算是民事,并且说如果告故意毁损败诉,可能会被反告。
我问警察,是指诬告吗?警察不回答。重复问都不回答。
旁边警察找来的村长还说即使土地分割后,地上物仍然属于种植作物的人。
因为太胡扯,我说民法不是这样规定的。
警察要我指出是民法第几条规定?
我请他自己去查询民法,如果担心地上作物权利问题,我可以出示当初土地分割协议书。
自己放弃权利,总没有争议。
最后结论,我录音录影情况下(村长躲很远不说话)
1.邻地主人承诺恢复原状,水路在原地复原,我请他说清楚些,他说水管会分流到他的土
地,水流会较原先略弱。
2.砍伐竹林部分,邻地主人先辩解有口头承诺一年时间=>我请他说出砍伐时间20201102
之后又瞎扯与承租我土地的承租人谈租赁的争议,导致邻地地主认为自己被占用土地。
3.以上对方承诺一个月内恢复水路,我承诺一个月内请承租人移除邻地上的作物
4.请问处理警察,这算是警察介入调解吗?是否具备调解效力?
警察否认,声明仅是排解民众纠纷,未正式立案,不具调解效力。
5.我打给110确认警察上述4说法,110认同。
问题:
因为邻地主人的调性并不值得信任,后续再反悔也不奇怪,先上板储备法律常识
1.不具经济价值作物,难道就不能告故意毁损吗?对方修改水路造成土地与作物干涸,难
道不能告故意毁损吗?
2.是因为警察非正式立案所以不算调解吗?请问是否正式立案后,上述双方承诺可以由警
察调
解,具调解效力呢?
图:
1.原水管残骸
https://imgur.com/tuoW28h.jpg
2.土地遭修改水路后干涸以及修改现状
https://imgur.com/XYnNwLR.jpg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