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的小孩被酒驾撞伤
之前的昏迷指数大概都4、5分 只能躺在病床上
经过这两个多月的治疗 已经可以下床走动(需人搀扶)也能简单的说话 但记忆力还是
不行
只能想到很久以前的事或刚刚发生的事
在昏迷那段期间 同事有向警察说要提告伤害
因为警察说告诉人因昏迷无法行动 所以就叫同事到派出所做笔录代行诉讼...
今天收到地检署的传票 身分是告诉人
罪名是“不能安全驾驶”
传票上有注明若告诉人因病无法出庭 可由代理人出庭即可!
朋友要问...
1.不能安全驾驶与伤害罪是两个诉讼案吗?
因为不能安全驾驶好像比较不关我们被害者的事...
2.现在小孩可以行走 但只能简单对话(好、对、不知道...) 太深太多的话他只会傻笑.
..
这样需要由小孩亲自出庭吗?
3.他提告的是伤害罪 但是是代行诉讼
现在还需要带小孩去派出所做笔录补全诉讼流程吗?
(因为我告诉他代行诉讼是因为被害者死亡或昏迷才可以 现在小孩状况好转 应该要去补
好程序)
谢谢各位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