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敝人服务的公司今年被收购(生效日还没到),母公司即将换人。
原本员工以为公司会依照劳基法或企业并购法在生效日前30天通知员工留任与否,或发给留任意愿书,
结果公司认为未涉及法人人格消灭,且没有劳动条件变更(至少目前没有,合并后会不会有什么变动不知道),没有必要通知,据说公司有向经济部去函以及跟劳工局确认过。
问题:
请问若我在合并后不愿意留人任,可否依据企业并购法第16、17条,通知公司并要求资遣与非自愿离职单?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