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上法律前辈们好,再请有经验的前辈给予意见,若是有不妥之处再请给予指正,谢谢您
们!
事实经过:
自己参加旅行社国外旅游,领队带领行程上配合厂商(当地购物站)并由当地自称研究中
心人员及穿白袍専业人士推荐购买同品牌但不同保健品二瓶(A及B)回国发现其中A.保
健品成份和现场发说明书告知成份不符(主要成分末显示),A产品证据明确,宣传单
有写主要成分为但包装盒及瓶装皆未显示,请求旅行社协助退货被婉拒,己进法院阶段。
B产品则现场 知为动物珍贵液体血清,然说明书及包装皆显示药草(我方当埸也没录音
举证)
问题:
想要问版上法律前辈,若我方主张二瓶保健品都退可以吗?(其在国外皆告知旅客其保健
品皆由某某或他他为主要成份)因一瓶证据明确已广告不实为由做为产品瑕疵申请退货,
但另一瓶也要退,可以已对厂商信用不信任为由申请退货吗?)法律有所规范吗及保障吗
?有适用法条吗?也请问民法362条是否适用吗?先谢谢前辈不吝指导了!谢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