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中秋节因为连假回家,在念书的地方租屋处确认有上锁后才离开,
因为之前就曾经隐约察觉到会有人偷进自己房间,
因此有买了一台家庭摄影机摆着,想说也比较安心,
结果昨天透过侦测通知,看了一下监视纪录,发现自己的房间的确被房东闯入,
并且是在没有征求我同意的情况下,没有原因的开了锁闯了进来,
但是监视器角度不够,没办法拍到他走进来之后在做什么,
但唯一确定的是有确切拍到房东的脸,一走进来就在小冰箱旁边的角落蹲著,
过了快三分钟才又出去,
而我那个角落也没放什么东西,只有我的洗衣篮(里面还有没有洗的衣服)
目前只有推测可能是在冰箱旁边装东西;又或者是在那边对我的衣服做一些事(?)
问题:
1. 这样证据十分充足拍到房东无故闯入自己房间,却无法拍出他到底确切做了什么事情,是可以提出刑法第306条的,但是也想请问,还有没有其他可以根据的法条能够提出告诉?
2. 租约期限一年,但生效时间到现在也才连半年都没满,请问如果这种状况下想要提出解约,是否会拿不回押金并且必须要付违约金呢?
3. 目前的想法是租屋处把东西收到友人家之后,再去警察局报警,然后再找房东谈判,请问这个流程是可以的吗?
4. 除了监视器影片,和与房东的对话纪录(确认他并没有对我提出要进房间的要求)之外,还有什么证据是可以事先收集起来的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