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CWck: 第 147 条 (伸缩时效期间及抛弃时效利益之禁止)07/18 05:10
→ CCWck: 时效期间,不得以法律行为加长或减短之,并不得预先抛弃时07/18 05:10
→ CCWck: 效之利益。 07/18 05:10
推 CCWck: 债务因时效完成后再为承认,应该也无中断和重行起算
推 cape129: 承认债务同时主张时效抗辩,当然就没中断的效力。但承认 07/18 08:48
→ cape129: 债务且同时不主张时效抗辩,应有中断效力 07/18 08:48
推 cape129: 147条是不得预先抛弃,已有时效利益而不主张抗辩权或抛07/18 09:04
→ cape129: 弃应是没有禁止07/18 09:04
推 cape129: 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560号裁判参照:债务人于时效完07/18 12:53
→ cape129: 成后所为之承认,本无中断时效可言,然既明知时效完成之07/18 12:53
→ cape129: 事实而仍为承认行为,自属抛弃时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07/18 12:53
→ cape129: 一经抛弃,即恢复时效完成前状态,债务人不得再以时效业07/18 12:53
→ cape129: 经完成拒绝给付 07/18 12:53
若欠缴户不愿一次缴清管理费,我现在的做法步骤是
1.同意缴清一部分金额,余额缓缴
2.同意之后每季结束后季缴,但不得迟缴
3.只要一次迟缴就要补回20年来的欠缴金额,代表他承认20年内欠缴的金额
4.开会后申请法院拍卖
我若立据内容如下,不知道有无该修改处
XX社区X号X楼 所有权人:
今经协调同意支付新台币 元
,并缓缴应缴纳之公共基金余额,且每季末汇款支付公共基金,
如再度延迟缴纳,同意一次缴清自2000/1/1起至2020/7/1
之应补缴余额新台币 元,如经管委会相当期限催告仍未缴清,
同意依法律相关规定办理。
立据人
※ 引述《MartinLK (XD)》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社区某户长期空屋,欠缴管理费20年,依照民法只能跟对方追讨五年欠款,
: 管委会主委已经发存证信函要求缴纳这五年应缴金额20万
: (包含每户去年专款专用的应负担金额4万多)
: 问题:
: 假若对方只愿意协商支付五万,管委会可以要求立据
: 给予缓缴(暂时不追讨),但要求对方放弃时效抗辩权,
: 一旦日后再度欠缴,一并追讨这20年来欠缴的64万管理费(不包括利息)
: 要求立据放弃时效抗辩权,直接开区权会,管委会代表请求法院法拍不动产
: 请问可以这么做吗,立据有无该注意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