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公司发信通知说"由于组织调整,无适当工作可安置,本公司已于民国109年6月11日通知您安排进行工作职缺转任,若您于民国109年8月31日
前未完成转任手续,则双方最终确认协议方案如右:维持原工作及职务至民国109年8月31
日止,公司并依劳动基准法第11条第4款规定,自民国109年8月31日起终止您与本公司之
劳动契约,特此敬告。"
问题:
1. "组织调整,无适当工作可安置"是符合劳基法第11条第4款(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
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吗?
2. 劳基法第11条第2款"亏损或业务紧缩"指的是整个公司还是一个事业部or处呢?
3. 虽然在8/31前可在公司内部找其他单位, 但因为公司把增补单锁住其实也没单位去, 不
知道这样是否合法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