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我是男方)
民国63年与现任老婆结婚,
夫妻两人胼手胝足,不分昼夜的工作,
30年后,
终于有了一点点小小的成就,
有了一间价值约 新台币 2000万的房子,
可以动用的资金 约新台币 1000万的现款,
终于完成了退休的梦想。
退休后,
妻子不喜欢待在家里,
跑出去,应征了三份的(无给职)志工。
身兼三份志工,
所以就无暇打扫家中,
但担任志工期间可就把工作环境整理的干干净净。
无暇煮饭给身为丈夫的我吃,(所以我自己去吃外食)
但(志工妻子)常常出钱请大家吃便当。
事情大约在担任志工的一年后发生了:
‘(志工)妻子外遇了’
外遇之后,
一个月一次:吵着要离婚。
每个月三次:假借志工之名,行踪不知去向。
(打电话去服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