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亲友从事10逾年的服饰修改工作,近期搬迁店面
整理过程有一大堆客人未领回的衣物,
因为是地方小店,各种衣物大多只会注记欲修改处,顶多留个姓氏加称谓(如某先生/小
姐)
如今亲友对一大堆修改好却未领回的衣物,已经不记得当年的客人是谁,更无法联络通知 取件
因为新店面也无法继续堆积这些陈年旧帐
想丢弃又有点担心,因为过去也遇过不理性的客人(原因非弄丢或丢弃)
问题:
1.有先查过民法589-601条有关寄托人与受寄人的法条,但不确定欲修改服饰之人(寄托人)与修改人(受寄人)之间的定义是否适用
2.因此想询问专业与经验人士的作法与建议
有先想过:形式上还是先贴公告招领一个月,但无人认领是否有权力由亲友决定?
先感谢各位帮忙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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