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关于侦查不公开,如何查阅影片证据?

楼主: sdwufei (玉鼎)   2020-06-24 16:20:35
事实经过:
我先大概叙述事件经过。事件是一个月前的树林公托不当管教事件。
事发起因为家长A觉得小孩在公托状况不对,该家长每天都有详细记录
小孩去公托跟接回的状况。因此他就直接去公托要求调阅某几天的影
像,结果第一天就看到不当管教画面,同时也有其他学生被不当管教。
因此家长A要求通知所有画面中有被不当管教的小孩的家长。当下通
知到家长B、家长C到场。
而家长B一开始看影像看到自己小孩被不当管教于是拿起手机录影,当
下又看到另一个家长小孩受虐。要接著录影时,就被老师阻挡录影,
理由是小孩的肖像权。@Q1
家长B因为也不确定是否属实,但是反正老师既然这样说,那家长B就请
老师通知该班所有家长这个状况,所以演变成该班级所有家长全部到场
,并且到最后连社会局、树林警局的所长都到场了。
而就在当天调阅的过程,该公托主任"不小心"手误删除了某几天的影
像(先不论是否真假)。当下此举行为导致家长对学校极为不满,且不信
任。因此当下社会局的官员对家长承诺会想办法修复被删除的几天画面
,且同意让家长调阅所有的影像画面(当下最早有到4/11的画面),因此
家长在同意此操作方式下当天随即所有家长解散。当下监视影像主机由
警察局拆回保管。
而大概经过一个礼拜的影像还原过程,社会局也对该公托以及四位在影
像有确实施虐行为的老师做出行政惩处。这四位老师是家长随机点选任
意两天被看到有失虐行为的老师(对,事发第一天家长随便点选两天,
两天都有不当管教画面)。因此家长持续要求社会局把影片释出给家长
自行检阅。
而就在这一个礼拜后,社会局自行对四位老师提出刑法第286条的告诉,
事情演变成刑事案件并且进入地检署侦办了,这个动作大大打脸了家长
的诉求。再来家长跟社会局要求影像时,社会局的回答一律是已进入司
法调查,基于侦查不公开,无法提供。@Q2
问题:
想请问文章中两个问题
Q1:该家长当下录影行为,的确是侵害他人肖像权吗?假设当下如取得
该班所有家长口头承诺是否即无此限制?
Q2:这个是目前所有家长最在意的问题。到底有哪个方式可以查看到影
像?因为家长想知道小孩在公托受虐的程度与时间长短。但现在身为被
害者的家属却无法查阅。
家长有人尝试发文给地检署"声请传唤状",但收到回文说因为证物庞大
,请静待调查,如调查后认定子女为受害人才会传唤。
Q3:如果调查完毕后,作为证物的影片是会发还给社会局吗?还是就一
直被查扣著了?
其实Q2与Q3是一起的问题,家长到底还有没有机会看到影片?可能哪个
阶段才有机会?说真的的进入刑法旷日废时,都很怀疑社会局此举的用
意是不是磨耗掉家长的怒气。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作者: pttdouble (多多绿)   2020-06-24 16:27:00
现行犯犯法行为 当然可以录影 抓他都可以
楼主: sdwufei (玉鼎)   2020-06-24 16:36:00
应该不算是"现行犯",因为那是看监视器回放的画面而且那个老师主张我录影侵害到别人小孩的肖像权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20-06-24 17:31:00
地检署已经侦办,证据足够检察官就会起诉,家长等告民事就好侵犯肖像权不关老师的事,即时小孩要行使侵害防止请求权,也应该由其法定代理人为之真的不放心,就去声请保全证据
作者: hidog (.....)   2020-07-03 19:38:00
肖像权的部分是怕自己有法律责任吗,如果是,不用太担心另外主任应该会被约谈是否有灭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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