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各位好。
我阿公有一栋60年的老三合院,
十几年前拍卖掉了,我叔叔一家跟得标者承租续住。
上个月我叔叔要搬走了,跟我说得标者只有地权,没有地上权,
我想要保留木门窗跟铁窗,可以拆下来带走,
所以我有请人来拆除、搬走。
我叔叔正式退租后一个礼拜,地主跟我说她有地上权,
我这样是偷窃、毁损她的财产。
我跟地主约见面,跟她道歉并承诺会把物件都归位。
后来我们在乡公所开调解会,
除了物件归位的条件,地主又开一笔精神抚慰金。
(我叔叔搬走时,留了满屋子的垃圾,
屋主觉得他应该付垃圾清洁费,但是我叔叔避不见面,
屋主就用精神抚慰金的名目,改跟我讨一万五千元)
当天开完会,委员说我们下一次开,再来提金额的部分,
故当天的纪录,没有写到精神抚慰金这件事。
昨天(周六),我已经把所有木门窗归位,
请土水师傅把铁窗装回,结束后也请屋主来检查,
屋主表示满意了。
问题:
请问各位,这样我是否已无毁损或是偷窃的责任,
有需要再开一次调解会吗?(屋主已无理由提告我?)
或是我应该再去开一次,调解会中再不同意支付这笔精神抚慰金。
若是调解会破局,后续我还会有其它责任吗?
谢谢您的回应!
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