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A、B协议购买预售屋,双方谈定由A出资头期款160万,B负责房贷
缴足100万后,A拒绝支付剩余60万。理由为缺乏产权。
1.B遂而寻求公证确保A之产权持有,被A拒绝。
2.向建商公司的房屋合同补上A方姓名确保产权,因A不同意提供存摺对保而拒绝
至今B向A沟通仍无解
例:B提议户名改为A并由B承担头期款、A担负房贷 (X)
B提议由A全部吃下 (X)
问题:若因A恶意拖欠导致解约,A已缴交100万将由建商没收。B有法律上的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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