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社区 公共区域管理 与 公积金使用

楼主: newsamwang (阿弥陀佛呢~~~~)   2020-05-22 13:34:14
事实经过:
台北市万华区 一处老旧的(三合院)四层公寓社区,
房子盖建的很有趣,
社区大门盖在马路旁,
但却必须经过25公尺的一楼长廊,
长廊挑高3.2公尺,
长廊的上方也是四层楼的公寓,
所以长廊的产权有 3/4 属于马路旁的 3住户(2、3、4楼)所共有,
长廊 1/4 产权,属于社区内 24住户共有。
穿越25公尺才能抵达社区,
社区中庭有一个露天的公共区域,
公共区域的大小约 25公尺 * 20公尺,
左方有四层楼的双拼公寓共八户;
前方也是四层楼的双拼公寓共八户;
右方也是四层楼的双拼公寓共八户。
(总共有24户)
社区中庭有打地界铆钉,
介绍社区中庭的产权分配如下:
中庭 1/2 左方区域产权归左方八户,
中庭 1/2 右方区域产权归右方八户,
所以前方的八户没有中庭的产权,
而前方八户的公共持分在更前方的马路。
民国83年请里长列席,
召开住户大会,并做会议纪录,
之后却 ‘没有送件’到 台北市建管处 成立管理委员会。
现在把重点拉回到 长廊,
长廊 经过所以住户同意,划设两个汽车停车位,
停车位采轮流登记,每个月的月租是新台币 2,000元,
经过了25年,来到了民国108年,
扣除必要的开销,(洗水塔、地面重铺、换铁门....)
且住户平时不需缴纳管理费,
总经费余额约新台币32万元,
主任管理委员 决定以 1万元/户 发还公积金。
社区中,有一户新来户(60岁)林太太,没有买到长廊的产权,
所以主任委员没有发给 1万元给新来户林太太。
且,
主任管理委员认识(现时已搬离) 之前有拥有长廊产权的住户(杨先生),
主任委员口头询问杨先生‘是否仍旧保有 1/4 * 1/24 的产权?’
杨先生回答:‘仍旧保有全部 1/4 * 1/24 的产权。’
所以发给了杨先生 1万元,
并请杨先生签名 + 盖章承认。
此位杨先生隐瞒了已经有 (1/4*1/24) 的 1/4 产权遭到法院拍卖的事实,
公积金24万元全数发放完毕之后,
从法院取得(1/4*1/24) 的 1/4 产权的 S先生出现,
S先生 向 主任委员出示法院所发的产权证明,
S先生 向 主任委员请求返还 1万元的 1/4 给S先生,
但主任委员以下 3 点说明:
1. 主任委员认为所有作业没有疏失。
2. 已经领取1万元的杨先生不愿意返还2,500元。
3. 杨先生主张公积金是26年累积而来,S先生产权仅购买约2年,没资格领取。
S先生向主任委员主张如下:
1.
一楼住户 印先生 从民国70年就已经住在社区,
且印先生住逾35年以上,
民国106年将房屋卖出给 (新)汽住户,
而 印先生 搬至附近,且时常相遇,
主任委员 却仍然将完整的1万元公积金,
发给(新)汽住户。
2.
请主任委员设法请 溢领的杨先生返还新台币 2,500元。
=========我是分隔线===========
(上方文章中未出现的) 一位(70岁)赖小姐,
赖小姐是屋主许先生的老婆,
许先生 拥有右方一楼两户住家的屋主,
且许先生拥有完整的产权 与 权状,
赖小姐不满主委已经许久。
此次公积金 1万/户 * 2户 皆由屋主 许先生所领,
所以发起个人抗争活动,
活动内容:
1. 使用废弃未悬挂车牌摩托车,强行霸据其中一个停车位,
且使用手写公告,表示车位产权属于赖小姐所有。
(主委表示,赖小姐占据不肯付费,
所以另一车位也无法收费,
社区顿时每个月少收入 4,000元)
2. 使用大量的废弃家具 与 盆栽 占据 右方中庭公共区域,
占据领地已经达到右方的 1/2 面积(即整个中庭的1/4)。
使用 口说,向大家宣示占据的地区不属于公共区域,
属于 许先生 个人所有。
以上种种麻烦事,
主任委员预计于2020年06月中旬召开住户大会。
问题01:
S先生是否有权利主张请领公积金 2,500元?
问题02:
关于杨先生溢领2,500元的公积金,
S先生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必要时,该如何采取法律途径?
问题03:
赖小姐 将 废弃机车 霸占部分私有公共区域,
有法律可以管辖吗?(好像只能成立管理委员会)
有办法解决吗?(移动他人摩托车未至毁损,最多强制罪,但不用赔)
问题04:
赖小姐 使 社区 每个月损失收入 4,000元,
有机会可以求偿吗?
改使用哪一条法律求偿?
问题05:
赖小姐 占据 社区中庭的范围达到右半部的1/2,
社区中庭整个右半部是属于右方八户的全体权力,
已经侵犯其他住户的权力,
除了道德劝说外,
有法律可以管辖吗?(好像只能成立管理委员会)
有办法解决吗?
问题06:
主任委员对于没有持有公共区域产权的新来户的林太太,
则是完全拒绝 新来户林太太 将脚踏车 或 摩托车停入,
并威胁若强行停入,将上锁予以管制,
请问 主任委员 和 林太太 哪一个比较合乎 法理情?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以上/e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20-05-22 19:24:00
问题跟问题的先决事实过多,找律师整套处理比较快
作者: comboking (板桥周渔民)   2020-05-25 00:19:00
2500告上法院发?really??
楼主: newsamwang (阿弥陀佛呢~~~~)   2020-05-25 12:19:00
2500告上法院,取得后,可以全数捐出目的只为了告诉主任委员,该我的权利 不可以擅自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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